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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8 生效日期: 2007-12-28
发布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8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和总体思路
(一)指导原则。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和"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大力进行土地复垦,适度进行土地开发"的方针,统筹规划、规范管理、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建立起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土地开发整理新机制,严格保护耕地,高效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
(二)总体思路。
1.坚持土地开发整理面向支持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面向提高单产水平和农业综合生产力,面向优化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
2.确保项目规模效益,确保粮食安全,确保农民增收,确保经济社会发展。
3.实现由分散布局向集中布局转变,由中小项目向重大项目转变,由粗放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由单纯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向全方位推动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转变,由单纯依靠政府主导向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转变。4.坚持国家、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主,市、县(区)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新增耕地为主,确保全市耕地占补平衡。
二、确立重点领域,实施重大工程
根据省政府《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土地资源现状和未来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我市今后土地开发整理的重点领域和实施的重大工程。
(一)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领域。
1.建设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保障粮食安全。2.建设特色农业示范区,增加农民收入。3.开发闲置土地和滩涂地,保障建设用地需求。4.整治山区丘陵、废弃采矿地,改善生态环境。
(二)土地开发整理重点工程。
1.基本农田保护工程。加大基本农田建设投入,每年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2万亩,全面引进和推广现代农业、节水灌溉等技术,确保基本农田增产增效。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基础工作,力争到2010年实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
2.特色农业示范工程。充分发挥我市部分农产品和经济作物的独特优势,通过土地开发整理,突出济南特色,实施名牌战略,增强核心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力争3年内,以章丘大葱、平阴玫瑰、商河大蒜、济阳优质粮棉瓜果、历城唐王和董家蔬菜基地、南部山区干鲜果品等为主,建设一批高效农业示范工程。
3.未利用地和滩涂开发利用工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计划3年内开发闲置废弃地1756亩,复垦废弃压占破坏地4014亩,改造滩涂5000亩,开发未利用地4.8万亩。开发整理出的土地,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部分置换、调整为建设用地。
4.山区丘陵河流湖泊生态建设工程。3年内整治2万亩山区丘陵未利用地和6000亩湖泊未利用地,重点用于环境绿化和改善生态建设。
5.废弃采矿地综合治理工程。3年内综合治理废弃采矿地1万亩,填土造地,绿化环境。
6.村庄改造整理工程。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内综合整治村庄217个,整治面积1.9万亩。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治理,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实现农民增产增收。
三、贯彻措施和具体要求
(一)分类实施,市场运作。对基本农田和特色农业示范区、村庄整治等基础性、公益性土地整理项目,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由国土资源、财政、农业部门统一规划,分年度、有计划、有重点地滚动安排;对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坡、荒滩等可以采取租赁、承包等形式进行开发利用;对采矿塌陷地,严格履行"谁破坏,谁复垦"的法定责任,对确无能力复垦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复垦费,按照"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的原则,坚持宜农则农、宜渔则渔、宜林则林、宜建则建,采取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复垦整治。
(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加快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制定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具体管理办法,对市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规划设计与预算、资金管理、项目实施、项目审计、项目验收等予以规范。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要严格落实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确保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下运行。对项目资金要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高效运行。各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审核、规划设计、预算评审和项目实施进行统一组织和管理,做到按规划确定项目、按项目进行管理、按设计组织施工、按规程检查验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国有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的20%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各级要充分利用高新技术,加快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步伐,不断提高土地开发整理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三)明确权属,合理使用。要认真做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权属管理,切实保护好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土地开发整理前要编制权属调整方案,项目竣工后要按照权属调整方案和协议,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要进一步加强项目工程的后期管护,确保土地开发整理成果得到可持续有效利用。实施政府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加的集体所有未确定使用权的耕地,要科学安排,合理使用。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未确定使用权且符合开垦条件的荒山、荒地、荒滩新增加的耕地,经验收合格后,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可归其使用,使用期不少于30年,在承包或租赁期内,可继承和有偿转让。对工矿废弃地、采煤塌陷地等土地,确实难以恢复农用,且投资过大、效益过低的,经确认后,可按绝产地征用。征用后的绝产地归国家所有。
(四)科学规划,保障重点。加强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管理,按照我市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科学合理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基本农田保护工程、特色农业示范工程以及粮食主产区的重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申请国家、省级投资为主,市级投资为辅,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未利用地开发和新增耕地较大的项目以市级和县级投资为主,提高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确保全市耕地占补平衡。
(五)加强协作,整体推进。土地开发整理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整体推进。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统筹安排,认真抓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尤其要抓好国家、省、市级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推动我市土地开发整理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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