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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29 生效日期: 2008-01-29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精神,我国将进行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现将我市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的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设计、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质量,全面、准确地提供基本国情国力、市情市力数据,为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我市各级人民政府的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
主要目的。全面调查了解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市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普查工作计划分为三个阶段:2008年底前为普查准备与单位清查阶段;2009年1至6月为普查登记、数据处理阶段;2009年7月至2010年上半年为数据发布、开发应用、总结和表彰阶段。
四、普查的组织领导
开展全市经济普查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行政行为,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天津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常务副市长杨栋梁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厅、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建委、市交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农委、市教委、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金融办、市国土房管局、市公安局、市旅游局、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等部门组成。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统计局主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选派组成,并在普查工作期间派驻普查办公室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市属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及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普查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普查工作量较大的街道和乡镇应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在居(村)委会设立相应的普查工作机构,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职责分工
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各系统要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市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机构,负责全市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推动。其中:统计部门负责经济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请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市工商局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名录方面的事项,并协助做好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普查工作;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负责协调纳税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并协助做好纳税单位的普查工作;市编办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市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市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涉及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其他各委、局负责所属和归口管理单位普查的组织推动工作。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市属各委、局(集团、总公司)普查办公室负责本系统所属及归口管理单位的普查工作,同时协助做好全市单位清查工作;驻津军队、武警负责协助所在区县普查机构对租借部队营区的社会单位进行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
各区县普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部单位、个体经营户的单位清查和除市属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以外的各类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普查工作。其中: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区西区、逸仙园小区、微电子小区、化工小区内单位以及其他区内注册单位的普查工作;保税区管委会负责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加工区内单位以及其他区内注册单位的普查工作;市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华苑产业园、滨海高新区内单位以及其他区内注册单位的普查工作。
六、普查的清查摸底
普查登记前要进行单位清查。单位清查工作由各区县普查办公室按照行政区域划分普查区,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对区域内各级各类单位、个体经营户逐一进行清查。市属各委、局(集团、总公司)普查办公室负责提供本系统所属和归口管理单位名录并协助做好对租赁厂房的单位的清查工作;驻津部队、武警天津总队应协助做好对租借部队营区的单位的清查工作;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以及其他具有单位审批权的部门,负责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其审批或登记的单位资料并协助做好单位清查工作。
单位清查结果经各级普查机构认真整理、核实、评估后,作为正式普查登记的依据。
七、普查的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按照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需由地方负担的部分,由市和区县分级承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有关部门普查所需经费,也要列入本部门年度业务工作预算,确保各级普查经费按时拨付到位。
八、普查的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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