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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2008年度住房建设开工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30 生效日期: 2008-01-30
发布部门: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青建发[2008]4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授权批准,现将《青岛市2008年度住房建设开工计划》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青岛市2008年度住房建设开工计划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等文件精神,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制订本年度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加大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力度,优化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销售价格,努力实现我市房地产市场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
(二)基本原则
1.需求导向原则。以需求为导向,合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使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和居住质量得到逐步提高。
2.统筹发展原则。按产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要求,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增长速度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合理确定房地产投资总额和新开工项目总量。结合促进经济发展、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功能、美化人居环境、保护优秀建筑等目标,以迎办2008年奥运会为契机,结合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合理调配青岛市的住房结构和布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实行成片或成街坊开发。
3.突出保障原则。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重点,逐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多渠道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4.新建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确定原则。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必须达到新建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确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住房的住房套型结构比例,市内四区住房建设项目套型结构比例确定的基本原则是:
(1)一类住宅用地(按《青岛市城区住宅用地级别及基准地价图》划定),住房套型结构比例在全市平衡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在编制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时合理确定具体项目的套型结构比例;
(2)二类以下住宅用地,应严格执行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有关规定;
(3)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房,除拆迁安置部分外,其他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均不得大于90平方米,且应符合有关政策要求。
(4)其他区市住房建设项目套型结构比例在本区域平衡满足要求的前提下,结合辖区实际,在编制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时合理确定具体项目的套型结构比例。
二、住房建设目标
(一)住房建设分类目标
按照我市经济发展实际和住房建设项目实际进展,全市2008年度计划开工建设各类住房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约1360万平方米,其中新建商品住房规划建筑面积约1250万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规划建筑面积约5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建筑面积约40万平方米,廉租住房规划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
(二)住房建设区位目标
全市计划开工建设各类住房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约1360万平方米,其中:市内四区约280万平方米,城阳区约240万平方米,黄岛区约180万平方米,崂山区约230万平方米,胶州市约90万平方米,即墨市约130万平方米,胶南市约130万平方米,莱西市约50万平方米,平度市约30万平方米。
三、组织实施
按青政发[2006]28号文件要求,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供应住房建设土地,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确定的住房建设结构比例办理住宅项目规划审批手续。未纳入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住宅项目,市发改、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各级建设、发改、规划、国土房管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加强规划效能监察,确保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严格落实。
在年度计划执行期内,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根据我市房地产项目实际进展和政策要求,半年做一次调整计划,调整计划与年度计划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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