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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统一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5 生效日期: 2001-05-15
发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发〔200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置的统一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体例》和《昆明市城市市容管理体例》等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昆明市盘龙、五华、西山、官渡四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必须按规定就近运往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昆明市东郊、西郊垃圾卫生填埋场,由昆明市固体废弃物中转处置中心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一般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有自行清运能力的单位和个人,由辖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梳发“垃圾准运证”后自行清运到指定地点;无自运能力或不具备运送条件的,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代运。 
  三、垃圾的处置和综合利用由昆明市固体废弃物中转处置中心负责,凡具备条件清运生活垃圾到垃圾卫生填埋场的单位或个人,应事先与生活垃圾处置部门签订“接纳城市生活垃圾协议书”,按协议内容清运垃圾。 
  四、城市生活垃圾的清运和处置实行收费制度,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法收取。禁止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乱收费。 
  五、凡进入昆明市东郊、西郊垃圾卫生填埋场的车辆和个人,必须服从场内管理人员的统一调度和管理,遵章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场内分检垃圾。 
  六、昆明市盘龙、五华、西山、官渡四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原有的垃圾填埋场(堆放场)停止使用,并由原使用或建设单位按技术规范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封场并整治环境。 
  七、待建设中的中、小型垃圾中转站建成投入使用后,生活垃圾可直接清运到中、小中转站,由昆明市固体废弃物中转处置中心转运到垃圾卫生填埋场。 
  八、违反本通告的,由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法规和《昆明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及市人民政府有关规章予以处罚。 
  九、本通告由昆明市市容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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