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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省烟花爆竹联合执法督查情况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31 生效日期: 2008-01-31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浙安委办[2008]7号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根据《关于联合开展全省烟花爆竹执法检查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8]13号)部署,2008年1月24日至26日,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质量技监局和省工商局等部门组织了四个联合执法督查小组,分别对各地烟花爆竹联合执法情况进行了督查。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督查基本情况
在督查过程中,督查组听取了各地开展烟花爆竹执法工作汇报;随机抽查了21个县(市、区)工作情况;检查了1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23家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和若干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流向管理等内容。总体来说,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取得较大成绩,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安全条件有明显的改善和提高,经营行为日趋规范。一是积极开展烟花爆竹联合执法行动,部门监管合力逐步形成。各地政府部门重视烟花爆竹监管工作,部门之间协作联动机制已基本建立。如宁波市政府组织11个部门成立了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小组,加强了对烟花爆竹监管工作的领导。二是加强烟花爆竹执法检查,堵私打非工作取得成绩。据初步统计,2008年全省已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窝点3个、查处非法运输8起,共查获非法烟花爆竹16000余箱。三是加大烟花爆竹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报刊册子等各种媒体途径广泛宣传烟花爆竹法规政策,通过发放宣传册、张贴告示、公开信等形式广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全社会对烟花爆竹关注程度显著增强。四是严格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仓储条件,本质安全普遍提高。新建仓库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消防、防雷防静电装置齐全,仓库本质安全水平全面提高。五是加强流向登记,烟花爆竹专用封签、防伪码标签等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比以往有较大进步。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烟花爆竹监管方面。一是部分地方政府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不够重视,造成局部地区烟花爆竹非法活动比较猖獗。二是部分地方烟花爆竹监管部门间联合执法机制还不紧密,有应付检查现象,没有真正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制定联合执法方案或计划。三是部分监管部门对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处罚不严,案件警示效果差。四是部分地方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特别是长期性零售网点布设不合理,对零售网点的安全条件要求不严格。
(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被抽查的部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一是未经批准擅自扩建烟花爆竹仓库;二是在仓库内超量储存,没有严格按照评价报告核定数量存放烟花爆竹;三是产品堆放未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要求分类和规范存放;四是仓库内温湿度计失效、不作记录或记录不规范现象普遍,私自在仓库内开箱;五是仓库内存在非法产品;六是在批发经营场所陈列带药样品;七是烟花爆竹产品流向登记、专用封签和防伪码标签等管理制度执行效果不佳;八是烟花爆竹外包装标识与实物不一致,部分企业购进大量非法委托生产产品;九是烟花爆竹产品配送不规范;十是私自租房用作仓库,存放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一是部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没有到达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不足10平方米、紧邻人口密集区域等。二是部分零售经营单位没有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违规经营需要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三是个别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从事二级批发业务,没有按国家规定要求从批发企业进货,而直接从生产企业、外地批发企业甚至是省外批发经营企业进货,严重扰乱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安全经营难以保证。四是烟花爆竹专用封签和防伪码标签等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不够严肃,造成产品真伪难以直观区别,消费者难以选购放心产品。五是部分产品已超过产品的有效保质期限,给安全燃放埋下了种种隐患。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时值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管工作是确保节日期间平安祥和喜庆的需要。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各项工作要求,特别是针对今年春节放假新规定的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基层监管的主渠道作用,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预防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全面开展烟花爆竹联合执法检查
1.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经营行为。各地要积极行动起来,按照省四部门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及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从销售、储存、运输和产品质量等环节着手,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努力形成"政府积极主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有效配合、群众广泛参与"的烟花爆竹监管体系。特别是要严格落实县、乡两级政府的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配置MOLE探测仪等打非装备,真正把烟花爆竹打非工作落实在基层、落到实处。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比较猖獗的重点区域,当地政府在加强监督检查和经常性排查的同时,积极联合周边地区监管力量开展区域性联合打非行动。针对当前非法活动隐蔽性、分散性的特点,要及时建立良好的信息渠道,通过落实联系户、联络员等方式,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对经营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的,要严格追查产品来源。对合法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非法活动的,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直至吊销有关证照。非法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要依法依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处理结果要及时进行通报,真正起到反面教育警示和震慑作用。
2.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的监督检查。对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重点检查仓库安全条件是否能满足批发经营规模要求,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超量存放,是否存在违规经营非法产品现象,是否认真执行烟花爆竹合同备案、专用封签和防伪码标签等流向登记制度。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量存放,现场安全条件是否符合零售烟花爆竹的要求,是否违规经营需要由专业人员燃放的产品,是否违规经营非法产品,存放量超过50箱的零售经营单位是否进行安全评价等。对存在违规经营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要督促其及时整改,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企业或单位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二)严肃企业安全隐患整改治理工作一是认真督促在本次督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26家单位(区域),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治理工作。对仍未下达整改指令书的,当地安监部门要尽快下达整改指令书。企业完成隐患整改并经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现场检查确认后,及时将执法文书和检查确认结果一并上报省安全监管局危化处。二是各级安全监管局在开展安全检查过程中,要规范检查程序、明确检查内容、严格安全条件、认真督促企业治理安全隐患,确保全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企业治理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况要及时报告省安全监管局,对未能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治理的企业要及时上报依法撤销其许可证。对本通报中26家单位(区域)所存在的问题,各市、县(市、区)要督促企业尽快落实整改,并在2008年2月4日前将整改落实情况上报省安全监管局。
(三)严格专用封签和防伪码标签等流向登记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专用封签和防伪码标签是判断产品合法性的主要标志。各地要认真督查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执行专用封签和防伪码标签等流向登记管理制度情况,督促省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配合批发经营企业执行好该项制度。通过严格烟花爆竹专用封签和防伪码标签管理制度防止非法产品流入市场、杜绝私藏现象的出现、方便群众辨识产品真伪和提高拒绝非法产品的能力,从管理制度上杜绝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四)加强部门联合,形成监管合力
各级公安、安全监管、质量技监、工商、交通等部门要进一步密切配合,强化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监管工作。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烟火晚会及大型燃放活动的安全监管,积极做好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区域的监督检查,切实加大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行为的查处力度。质量技监部门要进一步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放心合格的产品。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无证经营烟花爆竹单位的查处,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交通部门要进一步落实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相关人员的资质资格合法性,加强运输起端、终端和途中的检查强度。
(五)进一步加大烟花爆竹安全宣传力度
一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曝光和舆论监督作用,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燃放知识,引导广大消费者自觉选择合格放心产品,及时曝光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案例)。二是及时收集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导致安全事故的案例,在全社会广泛宣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危害性,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组织、不参与、不默许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三是充分利用各类传媒途径,加大烟花爆竹产品合法标志的宣传,加大烟花爆竹专用封签、防伪码标签的宣传力度,使其成为广大消费者选购合法产品的判断标志,便于群众识别、选择,提高群众购买合法产品的主动性。四是充分依托学校这一载体加强对学生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的教育。五是充分发挥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作用,加大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宣传教育,促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履行好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告知义务。
(六)及时汇总统计监管工作情况
为及时掌握各地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分析全省2008年春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成效,研究对策措施,请各市安全监管局在开展烟花爆竹监管工作过程中,及时做好相关情况的收集汇总和统计工作,并认真组织填写2008年春节期间有关烟花爆竹情况调查表。调查表请于2008年2月29日前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危化处。
附件:
1.浙江省26家单位(区域)安全隐患情况一览表(略)
2.浙江省2008年春节期间有关烟花爆竹情况调查表(略)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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