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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31 生效日期: 2007-12-31
发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南府发[2007]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劳动模范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多年来,市委、市政府十分关心劳动模范的工作和生活,自1998年起我市开始给劳动模范发放荣誉津贴,在全市较好地营造了关心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积极为首府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的良好氛围。
为了进一步改善劳模的生活条件,在社会上树立劳模的光辉形象,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提高劳模荣誉津贴标准:市级劳模的荣誉津贴从每月65元提高到150元,自治区级劳模的荣誉津贴从每月85元提高到200元,全国劳模的荣誉津贴从每月105元提高到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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