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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21-01-20 生效日期: 2021-01-20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尾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已于2020年12月8日经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月20日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2020年12月8日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提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长远性、全局性和根本性,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须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备案的事项。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实事求是,充分发扬民主,正确有效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维护国家和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应当列入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包括: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根据中共汕尾市委的重大决策和部署,需要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交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主要指标和重要工作目标的调整方案;

(五)市本级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市本级财政年度决算;

(六)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修改;

(七)推进全面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八)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举措;

(九)教育、就业、医疗卫生、养老、住房、扶贫、社会救助、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重大民生工程;

(十)城镇建设的重大措施以及有关人口发展、环境和资源等涉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决策;

(十一)决定授予或者撤销地方荣誉称号;

(十二)决定市树、市花、标志性城市雕塑等城市形象重要标志;

(十三)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规章、决定、命令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十四)撤销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决议、决定;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或者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在报上级政府审批前,应当依法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一)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三)本级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涉及面广、投资额大、影响深远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建设情况;

(五)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措施和产业结构的重大调整;

(六)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执行及重大变更情况;

(七)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基金或者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八)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民政、民族、宗教、侨务、旅游等事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

(九)市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

(十)市本级政府性债务使用管理绩效情况;

(十一)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市监察委员会依法行使监察权的情况,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推进公正司法工作的情况;

(十二)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和省市级河道、大型水库、近岸海域的综合治理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执行情况;

(十三)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情况;

(十四)重大自然灾害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事件以及给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十五)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情况;

(十六)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情况;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重大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重大事项,每年至少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其它各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报告。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根据本地区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建议,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经与相关方面沟通协商后,研究提出年度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本级政府事先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法律法规规定须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方面应当依法及时提出。

年度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本级政府事先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的议题确有必要调整的,按照第一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法定程序,由法定提请机关和人员提请审议。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在日常收集意见、调查研究过程中,认为属于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九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一般以议案、报告、备案报告形式提出,议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四)该重大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

(五)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等,必要时还应当提供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报告;

(六)各有关方面对该重大事项的意见;

(七)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一般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三个月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报告,一般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备案报告,一般应当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后十日内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一般应当在收到议案或者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议。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的,按工作安排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有关机关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召开论证会、评估会或者听证会。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当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负责承办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介入,对相关情况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专家、智库、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和评估,或者要求有关国家机关、有关方面进行补充论证;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重大事项,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应当公开相关信息,进行解释说明,根据需要公开征求意见,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与审议代表议案、办理代表建议相结合。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安排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时,提请机关和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附件和参阅资料;提请机关主要负责人或提请人员应当到会作说明,回答询问,听取意见。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重点加强合法性审查,确保不与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相抵触,维护法制统一。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提请讨论决定或报告的重大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可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或者在地方性法规中作出规定,也可以将审议中的意见建议转送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办理。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负责承办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研究采纳各方面意见。对公众的意见建议,应当汇总并作出综合反馈。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议的重大事项,认为需要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具有法定效力,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应当贯彻执行,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报告执行情况可以在年度工作报告中集中报告,或者在有关专项报告中报告,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可以分阶段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及有关国家机关贯彻执行决议、决定情况,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审议工作报告、专题询问、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重大事项决议、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

对不执行决议、决定或者执行决议、决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

必要时,可以将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作为监督议题,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应当报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报告、不报备案或者越权作出决定,以及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或者执行决议、决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对提出的审议意见不研究办理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提出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对应当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定或者作出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26日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规定〉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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