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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实施西电东送工程中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07 生效日期: 2001-02-07
发布部门: 贵州省府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黔府发[2001]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电东送是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工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是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根本和切入点。为使电力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统一,相互促进,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实施西电东送工程中加强环境保护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西电东送工程中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 
  国家将我省作为实施西电东送工程的重点省份,全省上下要抢抓这一历史性机遇,充分发挥我省煤炭、水能互济的优势,努力把我省建成西部能源强省。在积极实施西电东送工程、加快发展我省电力工业的同时,必须把防治污染放在重要位置,配套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因此,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环境保护是关系全局的重大战略问题,任何地方、任何时候都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一时的经济发展。要从全局利益出发,正确处理发展电力和保护环境的关系,绝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坚决防止出现新的环境污染。 
  二、采取切实措施,搞好西电东送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 
  搞好西电东送工程的环境保护,有利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电力建设部门在建设电力工业项目过程中,必须依法实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在电力建设项目总投资中,必须足额安排有关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投资。项目建成投入生产后,必须确保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指标。各地、各部门、各行业要把污染物总量控制、达标排放、生态保护列入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在2001年底前要编制完成控制二氧化硫排放的计划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城市建设等方面优先保证环境建设、环境保护资金。要按照在“十五”期间各地、州、市在2000年基础上削减30%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要求,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建设或投产使用。 
  三、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坚决淘汰落后设备、技术和工艺 
  调整和优化产业、产品结构,是加快经济发展和搞好环境保护的关键,也是西电东送工程顺利实施的根本保障。各地、各部门要大力发展科技先导型和资源节约型产业和产品,从根本上消除结构型污染和破坏。凡列入国家《工商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和《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凡列入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生产线、设备、技术和工艺,必须在规定的限期内予以淘汰,不准异地转移使用。对国家明令取缔、关停的“15小”和“新5小”,要彻底取缔、关停。省电力系统要对国家明令关停的小火电机组在规定的限期内全部关停。在西部大开发中实施的“东西合作工程”,一定要高标准、严要求,不得引进严重污染环境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四、加大低硫低灰份优质煤的开发利用力度 
  煤炭部门要努力建设好优质煤炭基地,加快开发织纳煤田、松河煤田和水城格目底煤田等重点大型矿井,尽快为大型火电厂和其他骨干企业提供充足的优质煤;要采取有效措施,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新建的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必须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中的含硫份、含灰份达到规定的标准。现有的高硫份、高灰份煤矿,要按照规划要求,分期分批补建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中的含硫份、含灰份达到规定的标准。同时,要采用洁净煤技术,大力发展煤化工、水煤浆等煤炭深加工,加快煤层气的开发利用。 
  五、优化电力工业布局,强化火电厂和其他企业脱硫除尘设施建设 
  要充分发挥我省煤炭资源的独特优势,在黔北、黔西北、盘县等低硫优质煤炭产区建设坑口电站。在酸雨控制区内新建改建燃煤含硫量大于1%的电厂以及在中心城市城区的现有电厂必须建设脱硫设施,在酸雨控制区外新建的电厂可以暂不上脱硫设施,但必须预留脱硫设施场地,并采用低硫煤,确保二氧化硫排放达标。今后中心城市城区不再新建燃煤电厂,现有电厂也必须采取措施,确保二氧化硫达标排放。 
  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其他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除尘的措施。全省企业要广泛采用脱硫除尘的工艺技术,关闭那些治理无望的二氧化硫、烟尘污染大户。酸雨控制区内的工业锅炉、窑炉等排放的二氧化硫要限期治理,到期未达到治理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标的要关停。所有企业排放的二氧化硫、烟尘都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 
  六、切实加强企业废水废渣污染防治工作 
  新建火电厂和其他企业必须有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污水达标排放。严禁向溶洞、溶隙及无防渗漏措施的含水层地段排放工业污水和堆放废渣、垃圾。新建火电厂的灰场要合理选址,根据我省多数地区属喀斯特地貌的实际,应尽量避开岩溶发育地带,严防灰水渗漏污染水源;同时要防止灰场的扬灰污染。企业要做到污水排放稳定达标,并制定和落实粉煤灰及其他废渣的综合利用规划和方案。电力、建材、科技等部门要共同抓好脱硫副产品的综合利用。 
  七、全面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从整体上控制煤烟型污染 
  在城市大力推广使用洁净燃料,逐步建设无燃煤区,加快建设烟尘控制区,提高城市气化率。广泛采用液化石油气、煤气、轻柴油等替代小煤炉、分散锅炉的生活、生产燃煤,积极发展电采暖,鼓励使用热水、采暖电器设备,并积极开发利用其他清洁能源。在城市的燃煤供热区应统一解决热源,集中供热。在城市中心区禁止新增燃煤锅炉,对原有生产、生活用燃煤钢炉,要实行限期治理或拆除。在广大农村,要大力推广使用沼气,千方百计帮助和引导农民开发利用沼气能源,搞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八、做好电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加强工程建设中和建成后的生态保护和建设 
  所有电力建设项目都要经过科学的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先评价后建设”的规定。电力工程建设中要加强地质勘查评价,防止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各个电力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要高度重视和认真解决库区生态破坏问题和淹没区移民环境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生态恢复或生态建设规划,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恢复发展植被。在移民迁入区要抓好生态建设工程。 
  九、加大环保资金投入,保证环保措施的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对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整治和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的资金应优先安排,并逐年增加。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应当向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清洁能源建设项目倾斜。各企业包括所有燃煤电厂在内的二氧化硫排污费要依法足额征收。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所需资金必须保证,老污染源限期治理的资金必须落实。电力部门要密切配合环保部门抓好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通过逐年积累,为治理火电厂二氧化硫污染筹集足够的资金,以实现加快电力发展和提高环境质量的双重目标。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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