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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15 生效日期: 2000-07-15
发布部门: 山东省
发布文号: 青政发[2000]111号
 
 
 
青政发[2000]111号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体系,指导企业工资分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政府通过对宏观经济状况的分析和预测,制定并向社会发布工资指导线,为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水平提供依据,引导企业在发展生产和提高效益的基础上适度增加工资,实现企业工资微观分配与国家宏观政策的协调统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各类企业。 
  第四条 本市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定期发布(执行时间为一个日历年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制定企业工资指导线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对工资增长的总体要求,坚持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三)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 制定企业工资指导线应当以全市年度经济增长率、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本市宏观经济形势、城镇就业状况、劳动力市场价格、人工成本水平、国家工资水平状况及本市周边地区工资水平状况等相关因素。 
  第七条 企业工资指导线采用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形式,包括工资增长基准线、上线、下线。基准线是对全市企业工资正常增长的总体要求;上线是对工资水平较高企业提出的工资适度增长的预警提示;下线是对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正常企业工资增长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企业应当在工资指导线规定的下线和上线区间内,围绕基准线,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并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水平,在上年度本企业实际平均工资基础上,合理确定本年度的工资调整幅度。对在同行业中工资水平偏低但经济效益水平较高、增长较快的企业,经批准,其工资增长幅度可适当高于上线;对经济效益持续下降或亏损企业,其工资可以是零增长或负增长,但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企业应当依据工资指导线确定年度企业平均工资调整幅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征求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意见。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监督检查工资指导线执行情况,对企业工资增长进行动态监测、预测,引导企业加强人工成本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自我约束机制,逐步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各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贯彻意见,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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