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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31 生效日期: 2002-12-3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2]203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是关系到亿万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职业病防治法》颁布一年多来,尤其是召开全区职业病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开展职业卫生安全行动以后,我区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职业中毒危害得到了一定程度遏制。但有些地方在贯彻和实施中,还停留在文件、会议和口头上,行动不快、效果不大,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不知晓《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现对我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加大《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力度 
  (一)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各方面的宣传作用。 
  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优势,发挥街道居委会、城市宣传栏、文艺团体的作用,广泛、深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全社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参与和支持,为《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抓好对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各地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抓好对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2003年1月20日前,以市(地)为单位,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会同经贸、工商等部门共同举办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班,要求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职业病伤治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具体管理人员参加。通过学习培训,使用人单位明确职业病防治的法定义务,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促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培训工作进行督查,自治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市(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未按要求举办培训班的市(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用人单位负责人参加培训的情况由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在当地媒体上公布。 
  (三)督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各级工会组织要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各用人单位在2003年2月28日前举办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班,将《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到基层、车间、班组和每一个职工。用人单位要将《职业病防治法》塑料片悬挂在厂区显要位置,让职工知情知法,帮助职工了解自己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对用人单位所开展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进行核查。 
  二、以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为重点对象,加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必须高度重视有毒有害化学品仿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高度重视这些单位的职业卫生安全工作。在近期,要做到: 
  (一)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各用人单位要在2003年2月28日前落实以上六项措施,用人单位未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二)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数据库。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2003年1月10日前向用人单位发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通知,督促用人单位在2003年1月31日前如实向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推广应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信息系统,在2003年2月28日前完成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数据库。未督促用人单位申报和未按时完成数据库建立的,视为未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凡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尚未对劳动者进行健康体检的,必须在2003年3月15日前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对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用人单位要安排到国家指定的职业病防治医疗单位进行诊断和治疗,体检和诊疗费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逾期不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不按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监督到位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防范职业中毒事故发生作为安全生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起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管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加大职业病防治经费的投入,保障《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主管卫生、工业、工商工作的领导每年要听两次以上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了解本地区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对自治区下达的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任务,要认真组织完成,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从2003年1月起,要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报告制度,各市(地)每月5目前根据上月工作情况填写《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工作进度报表(由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下发)上报自治区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及相关权益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总责。用人单位必须做到: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公告职业病危害;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建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控制制度;保证劳动者获得体检、诊断、治疗的权利;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证职业病防治经费,真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 
  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各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实行职业病防治责任追究制度。计划、经济、外经、建设等部门,在审批有职业危害的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建设项目时,要告知用人单位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并及时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职业危害企业动态,确保将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在源头。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对违法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真正做到职业病防治工作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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