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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9-04-09 生效日期: 1999-04-09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外经贸政审函字[1999]第74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了加快改革,优化经营主体结构,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格局,积极鼓励和支持具有独立施工能力和较强经营能力的大型专业工程公司走向国际市场,现就放宽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资格条件及进一步加强对外经企业的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宽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 
  (一)大型实体企业 
  资格条件: 
  1.凡具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一级工程资质的专业实体型企业,均可申请本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及与承包工程有关的劳务合作经营权,不再考核其对外业绩; 
  2.凡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实体型企业,均可申请全方位(无行业限制)的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 
  申报材料: 
  1.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近几年承建的主要工程项目、对外工程业绩);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一级工程资质证书或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5.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资比例和出资者所有制性质的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二)设计院 
  资格条件: 
  1.凡具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均可申请对外设计、咨询、勘测和监理经营权; 
  2.具有一级工程资质、企业法人性质的甲级设计院可申请本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3.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法人性质的甲级设计院可申请全方位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申报材料: 
  1.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设计院的申请报告(包括设计院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设计项目和对外经营业绩);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执照(复印件); 
  4.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一级工程或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5.其他需要的申报材料。 
  (三)外经窗口公司 
  资格条件: 
  原则上对县级外经窗口公司不再赋予外经权。 
  对地(市)级外经窗口公司不再赋予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仅赋予对外劳务经营权。具体申请条件为: 
  1.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的地(市)外经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注册所在地地(市)国民生产总值沿海地区须超过150亿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须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少数民族地区及革命老区应达到50亿元人民币; 
  2.企业注册资本达到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对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及革命老区企业可适当放宽注册资本要求。 
  3.通过有对外劳务经营权的公司从事外派劳务业务三年以上; 
  4.申请前两年年均对外承包劳务的营业额不少于200万美元,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100人; 
  5.必须是国有企业。 
  申报材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开展外经业务的条件及业绩); 
  3.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业绩及证明材料(由具有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公司或我国驻外使馆经商处出具);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资比例和出资者所有制性质的证明材料; 
  6.公司章程; 
  7.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四)对外劳务经营公司 
  资格条件: 
  原则上不再审批单纯经营外派劳务业务的公司。但对自有船只总吨位10万吨以上,自有船员1000人以上,申请前两年年均外派船员不少于100人,并设有船员培训基地的大型航运企业,可赋予与航运业相关的对外劳务经营权。 
  申请材料: 
  1.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开展外经业务的条件及业绩); 
  3.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业绩及证明材料(由具有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公司或我国驻外使馆经商处出具);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资信证明(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6.公司章程; 
  7.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五)外经公司公司 
  资格条件: 
  主营对外承包业务的公司的子公司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须具备以下条件: 
  1.母公司为中央部委或中央大型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获得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5年以上,申请前两年年营业额超过1亿美元,外派劳务人员超过500名; 
  2.子公司年营业额超过3000万美元,与母公司债权债务关系清楚; 
  3.子公司须具有一级工程或施工总承包资质。 
  (六)外贸公司申请外经权 
  资格条件: 
  上年出口额达到1亿美元的外贸公司可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上年出口额达到1亿美元的经营机电设备为主(占年出口额60%以上)的专业外贸公司,可同时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和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申报材料: 
  1.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最近两年外贸500强的名次和出口额); 
  3.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七)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申请外经权 
  资格条件: 
  凡具备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条件、年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赋予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和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及售后服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暂不赋予非机电行业生产企业外经权。 
  申报材料: 
  1.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海关出具的近年出口额的证明和出口机电产品的种类和数量); 
  3.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八)国家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申请外经权 
  资格条件: 
  集团母公司可赋予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经营本集团有关行业的对外承包和劳务业务;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和其他成员企业,凡具有一级工程资质的,可单独申请本行业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具备设计、生产(包括组织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能力的成员企业,可赋予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和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及售后服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 
  申报材料: 
  1.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集团的介绍);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大型试点企业集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九)凡属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企业,经批准均可赋予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经营本行业对外承包劳务业务。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重点联系企业的批准文件; 
  4.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二、加强对具有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企业的管理。 
  (一)对在经营活动中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公司,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1.获得经营权之日起,连续两年年均对外承包劳务营业额不足10万美元; 
  2.不服从外经贸主管部门、商会、协会和驻外机构协调; 
  3.承揽到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设计、咨询、勘测项目后,不参与投资和管理,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4.不顾自身条件和实力,对外盲目承揽项目,扰乱对外经济合作经营秩序; 
  5.拖欠国家各类基金、资金1-3年。 
  6.不服从或逃避国家监管,违反国家对外经济合作管理规定。 
  (二)对在经营活动中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公司,给予暂停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1年的行政处罚: 
  1.连续三年年均对外承包劳务营业额不足10万美元; 
  2.以排挤我国其它经营者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签订对外承包劳务业务合同,或在业主(中介机构、雇主)已与国内其它经营者签订合同后降低报价; 
  3.擅自进入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或地区开展对外承包劳务业务; 
  4.承揽到对外承包劳务项目后因不参与管理或管理不善对外造成重大失误或恶性事件; 
  5.违反国家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规定,扰乱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秩序,对国家、企业或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6.假冒或擅自使用国内其它经营者的名称、资质或业绩,向境外经营者提供虚假资质、资格证明或材料; 
  7.挪用国家各类基金、资金; 
  8.拖欠国家各类基金、资金,在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处罚后,1年内还款额未达到借款总额20%的。 
  (三)对在经营活动中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公司,给予撤销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行政处罚: 
  1.在经营活动中严重损害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2.严重扰乱对外承包劳务经营秩序; 
  3.严重违反国家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规定; 
  4.拖欠国家各类基金、资金,在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处罚后,2年内还款额未达到借款总额50%的; 
  5.与外商签订虚假合同蒙骗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 
  (四)经审查,确已丧失经营能力的公司,注销其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 
  (五)已获得外经权的企业,通过改制改组要求划转经营权的,须先期落实其所借国家各类基金、资金的债务责任,否则不予批准。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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