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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执行《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04 生效日期: 1999-03-04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外经贸机电函字〔1999〕第223号
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外经贸部、海关总署《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已颁布实施,现将《细则》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今年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的归属尚需明确,电子信息交换、数据核查及反馈的网络系统尚未正式运行,《细则》第四章第十一条关于“属外经贸部下达到各地区的进口配额,进口单位到所在地区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申领进口配额证明”的条文暂不能实施,由各地区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根据《细则》确定的进口配额分配原则进行分配,按进口配额申报的程序和条件到外经贸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领取《进口配额证明》。 
  外经贸部将视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和网络查询的运行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在各地区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的大力配合下,尽快实现《细则》中提出的分级发证的目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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