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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工作试行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10 生效日期: 1999-12-1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1999]48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制定的《黑龙江省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工作试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1999年12月10日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工作试行方案 
 
  为了支持我省中小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解决经济发展中的资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特别是贷款难问题为重点,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支持中小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为我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服务。 
  二、基本原则 
  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要坚持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政府扶持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政府、企业共同出资与企业化资本经营相结合,做到申请自由、条件必备、运行有序、依法归还。 
  三、机构设置 
  成立黑龙江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介于银行与中小企业间的非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注册资金2亿元。其中省财政出资10200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占总股本51%,黑龙江大正集团出资1000万元,占总股本5%,其他投资8800万元,占总本的44%。其他投资包括,一是吸收企、事业法人和地市财政部门入股,二是由政府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经营性、非经营性国有不动产等实物出资。担保公司正常运转后,省财政将根据财力情况和公司经营及担保项目赔付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补充资金。财政出资部分由省财政授权黑龙江大正集团资产运营公司作为出资方代表。担保公司是一级法人,享有股东出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并对出资人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担保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还可享受国家有关减免税收政策待遇。 
  担保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利和决策机构,由出资方代表组成。依法产生的董事长是公司定代表人。董事会行使决定担保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批公司年度预决算方案、对增减注册资金依法作出决议、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公司内设机构、审批公司重大事项等职权。担保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负责管理和经营授权范围内的资本运营和资本的保值增值。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命。担保公司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组成,主要检查公司业务、财务状况,对董事和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其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予以纠正。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由主要出资人委派,对重大担保项目实行由公司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制度。 
  四、资金使用 
  (一)担保对象:除外国独资企业之外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资源环境保护要求,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有法定要求的注册资金,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能力,在有关商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并经银行确认有一定资信等级,所在地财政出资入股担保公司的中小企业。工业企业需连续经营半年以上,非工业企业需连续经营1年以上(对承担经权威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中小企业不受连续经营期限的限制)。对省、市政府明确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项目;节约能源、降低物耗、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市场短缺的名优新产品项目;出口创汇、替代进口的项目;吸纳劳动力多、创造就业机会和增加税收收入的项目,给予优先担保。 
  (二)担保范围及期限 
  担保范围仅限于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期限为1年。 
  (三)担保程序:省属中小企业直接(或经主管部门)向担保公司提出申请,地、市、县级企业由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后向担保公司提出申请。经担保公司初步审定后由申请企业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并提供反映企业基本状况、落实反担保措施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担保公司评估审查后作出是否给予担保的决定。拟担保项目由担保公司出具合同文全,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后,办理签订有关合同手续。 
  (四)担保费率:凡被担保的企业要按合同向担保公司交纳一定比例的担保费。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金额、期限和风险程度按担保额0.4%至2%收取,对优先支持的项目和企业,担保费率不超过1%。其中,3个月期限为0.4%,6个月期限为0.7%,1年期限为1%。 
  五、资金管理 
  (一)担保公司应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或合作伙伴银行开户。 
  (二)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原则,担保公司货币形态的担保资金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基金、买卖国债和金融债券以及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严禁投资股票二级市场和向企业或项目直接投资。 
  (三)非货币形态的担保资金按国家规定进行管理。 
  六、防范风险 
  (一)加强外部对担保公司的监督,拟由省财政厅牵头,省经贸委、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计厅、监察厅和主办商业银行参加,共用组建贷款信用担保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批准担保公司章程和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审议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计划,对担保资金运用和担保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额度控制。担保公司注册资金与信用担保贷款的放大比例原则上控制在5倍以内,单项担保额度不超过申请担保企业资产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分散风险。担保公司应与贷款银行建立合作业务关系,银行要按“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对贷款实行不低于10%的比例担保,合理分担风险;各级财政部门同意上报的担保项目,在被担保企业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时要负连带责任。 
  (四)反担保措施。为防止被担保企业恶意逃废债务、转嫁风险,被担保企业要提供合法的抵押、质押等反担保措施,在担保协议中明确反担保条款。 
  (五)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公司年终按担保余额的0.5%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代偿和核销坏帐。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余额10%时,实行差额提取。 
  七、组织实施 
  本方案由省财政厅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省财政厅 
99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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