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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20 生效日期: 1999-10-20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1999]6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粮食局、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实施意见 
 
  去年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狠抓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重点的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粮食流通制改革不断深化,扭亏增盈成效明显。今年1至8月,全省已有2个地市和37个县(、区)实现了盈利。但是,国有粮食企业潜亏因素依然较多,扭亏增盈任务仍十分艰巨。为了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4号)精神,确保粮改目标的如期完成,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把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作为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国有粮食企业特别是购销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直接关系到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和预期目标的实现。各级政府务必把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作为分级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落实责任,加强考核。从今年起,省上将按粮食购销企业盈利额、销售量、销售利润率等3个指标对综合名列全省前2名的地市和前10名的县,分别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定);对扭亏增盈工作不力,亏损严重的地市、县,进行通报批评。各地要结合实际,细化和明确粮食企业扭亏增盈的目标,制定具体措施办法。每个季度要全面检查一次政策措施落实和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属于政策不落实而造成企业亏损的,是哪一级政府和部门造成的,要追究哪一级负责人的责任。 
  二、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扭亏增盈工作的领导,分类指导和监督考核扭亏增盈目标的实施,加大企业自身改革力度,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 
  (一)落实扭亏增盈目标责任制。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的具体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并认真组织实施。从今年开始,省粮食局将从销售收入增长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流动资金周转率、流通费用率、人均利润增长率或亏损下降等几方面,对各地市粮食部门的扭亏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各地市也要加强对县级粮食部门扭亏增盈工作的考核。 
  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省上要抓两个先进典型,各地市至少抓一个先进典型,带动扭亏增盈工作深入进行。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对扭亏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完不成扭亏增盈目标的主管部门和企业,要进行通报批评。对亏损大户要查明原因,确属违规操作或经营管理不善的,应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或撤换主要负责人。 
  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扭亏增盈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帮助企业克服困难。国有粮食企业要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基层粮食部门要定期向上级报告扭亏增盈工作进展情况。 
  (二)完善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步伐。 
  粮食购销企业包括县级粮食购销公司,必须实行政企分开;粮食购销企业不承担行政管理职能,拒绝任何摊派。凡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附营业务必须与粮食购销企业彻底分离。粮食购销企业要实行定编定员,并加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工作力度,确保今年底完成既定的三年减员分流任务,同时要切实安排好下岗职工的生活和再就业工作。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坚决按保护价收购范围和收购价格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按国家规定的作价原则实行顺价销售。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5号)规定,核算粮食进价成本。根据当前粮食购进价格低的实际情况,原粮购进价原则上应按库存粮购进价加权平均计算,以利于库存高价位粮食也能逐步顺价销售。对于粮食库存过大,销售特别困难的购销企业,可采取轮换库存粮的办法,实行库存粮按新购进粮食的成本顺价销售,新购进粮食等量对冲入库,以鼓励企业扩大销售,推陈储新。但不得借机低价销售库存陈粮,库存粮销量不得超过等量对冲的新粮。无论采取哪种计价方法,都要将企业负担的当期费用和利息全部摊入当期合理费用,以保证足额支付当期贷款利息和补偿已经发生的当期其他费用。 
  粮食购销企业在不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前提下,可以充分利用现有闲置设备和场地,开展直接服务于农民的“两代一换”(代农民加工、代农民储粮、品种兑换)和小规模主副食品加工等附营业务,增加企业收入。 
  其他国有粮食企业,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两个《决定》进行企业购并、重组和资产置换,优化国有资产,调整企业结构,转变经营机制,培育有发展前途,有市场潜力的龙头骨干企业,拓宽和延伸经营领域。县级的粮食企业要进行贸工农一体化试点,促进粮食产业化经营的顺利发展。 
  (三)进一步加强粮食购销企业的内部管理。 
  粮食购销企业要以质量管理为先导,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加强内部管理,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严格会计核算纪律,严格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有关财务规定,如实反映企业盈亏,严禁编制虚假报表,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要加强资金管理,加大清收清理欠款和各种不合理占用资金工作力度,减少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求今年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各种欠款比上年下降25%。要切实加强成本费用管理,严格控制费用开支,广泛推行费用定额管理和“一支笔”审批制度,对开支较大的运杂费、保管费、办公经费和业务招待费,要实行全方位全过程控制。亏损企业不准购买小汽车、移动电话和高档办公用品,不准搞非生产性建设,不得发放奖金,不得装修办公楼。任何企业都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报销费用或变相列支费用。 
  三、农业发展银行和有关商业银行要加强国有粮食企业资金监管,搞好资金供应 
  农业发展银行要在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和粮食企业不发生新的挤占挪用的前提下,及时保证粮食购销企业按国家政策规定开展正常购销活动的资金需要。对粮食购销企业所需的收购资金,在开秤前,要按3-5天的需要量发放贷款,用于收购的必要费用开支和支付农民售粮款;开秤后,要落实信贷员包站责任制,保证资金供应。对粮食购销企业随行就市收购的粮食要按实际收购价格和必要的收购费用核定贷款,并根据有关规定和“以销定贷”的原则,按照实际收购进度及时发放贷款。对顺价销售货款,除企业归还销售粮食的贷款本金、利息外,其余的全部留给企业,以支持、帮助粮食购销企业拓宽经营渠道,增收增资。对粮食购销企业的正常贷款和展期贷款,要执行当期利率,不得加息罚息。对去年审计清理认定的挂帐停息基数,应全额停息。农业发展银行各基层行要切实加强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有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和银企联系,努力改进服务和监督方法;严禁将粮食出库报告制度搞成销售审批制度,及时纠正对企业销售粮食实行逐笔审批的做法,严禁信贷专管员在粮食仓库上锁、贴封条等不当行为。有关商业银行应对其他国有粮食企业安排必要的信贷资金。对管理水平较好,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的企业要保证资金供应;对一时效益不好但有一定发展潜力的企业要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帮助企业走出困境。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处理陈化粮的管理和监督。对于陈化的中央储备粮,未经国家粮食储备局等部门批准,粮食购销企业不得擅自销售处理;对于陈化的地方储备粮和周转粮,未经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粮食购销企业也不得擅自销售处理;目前陈化粮食销售对象只能是饲料、酿造等工业用粮大户,防止流入粮食市场。陈化粮销售处理时,必须认真落实价差亏损的补贴来源并制定补贴资金到位计划,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强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拨补价差补贴,确保处理陈化粮形成的价差损失及时得到补偿。 四、财政、税务部门务必落实各项补贴和税收政策 
  (一)各级财政部门和粮食主管部门要加快补贴资金拨付进度,确保补贴资金按时到位。各地财政部门对粮食购销企业拨付的粮食超储利息、费用补贴,一律实行按季(每季最后一个月的15日之前)拨付当季(下甩一个月)补贴。对于今年9月底以前应拨的超储补贴必须于10月底以前拨付到位。凡不能按上述规定时间拨付超储补贴的,授权各地农业发展银行按照财政部门月份电信快报提供的欠拨数额,将应拨的全部利息补贴和费用补贴的80%直接从其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划拨到粮食购销企业,拨款后及时通知财政部门清算。 
  对省级储备粮油的费用利息补贴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储备粮管理中心在上半年一次分配下达到承储的粮食购销企业。对于省上转拨的代管中央专储粮油的费用利息补贴,省财政厅在收到补贴后及时会同粮食主管部门分配下达到承储的粮食购销企业。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汇付到承储的粮食购销企业,并将拨款情况及时通知各地财政和粮食主管部门。 
  对应由各地财政承担或转拨的其他政策性补贴,包括消化粮食财务挂帐的本金及其转拨的利息补贴、国家储备粮油基数内的费用补贴、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政策性补贴等,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拨付,不得占压、滞留和挪用。 
  对于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转拨的各项政策性补贴,包括国家储备粮油新增部分的费用补贴、军供粮油差价补贴等,在收到补贴后的7天内要及时转拨到基层粮食购销企业,严禁截留和挪用。 
  (二)积极筹措粮食风险基金的配套资金,合理制定对粮食购销企业的补贴办法及鼓励压库促销的措施。省对各地市的粮食风险基金实行总额包干以后,各地市不得对县区实行包干,但可以将责任落实到县区。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后,各地要按照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下发的陕财商[1999]47号通知的规定,尽快筹集粮食风险基金的配套资金,于每季第一个月底以前划拨到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省上在收到各地划拨的粮食风险基金配套资金后,于每季第二个月底以前将各地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金额拨付各地。对未按规定及时划拨配套资金的地市,省上将采取扣款措施强制到位。 
  各地财政部门对粮食购销企业的超储库存所需利息补贴要据实计算给予补贴,费用补贴要按照陕财商[1999]47号文件的规定,在补贴整体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制定压库促销的补贴办法。对压库促销任务较大的地市,允许地市降低对超储库存的费用补贴标准,以加大对促销的奖励力度。对坐享补贴,不积极完成销售计划而增加的超储库存可视情况扣减超储费用和利息补贴。无论采取什么补贴办法,都不能降低对粮食购销企业补贴的整体水平。 
  (三)切实加强国有粮食企业财务管理,强化对补贴资金的监督。为了切实加强对政策性补贴资金的管理,减少补贴的中间环节,防止滞留和占压财政补贴,从今年起,各级财政部门对拨付或转拨粮食购销企业的各项政策性补贴资金,要直接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不再通过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转拨。各地农发行要监督当地财政部门全面推行对各项补贴实行“直通车”的拨付办法,从源头上制止截流挪用财政补贴的现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强有力的监督机制,检查和督促粮食主管部门和粮食购销企业管好、用好粮食补贴款。要会同粮食主管部门对粮食企业的库存实物和补贴资金的使用方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防止虚报冒领财政补贴和胡支乱用政策性补贴等违纪现象的发生,一经发现,必须严肃查处。 
  (四)尽快落实有关粮油的税收政策,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要按照省财政厅和省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财税[1999]020号)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按顺价原则销售的粮食,其他粮食经营企业承担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一律免征增值税。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执行,把对粮食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尽快落到实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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