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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2—2005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12 生效日期: 2002-09-12
发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02]9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2一2005年)》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 
 
 
江苏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2一2005年) 
(2002年9月) 
 
  为贯彻落实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进一步加强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特制定《江苏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2一2005年)》(以下简称《规划》)。 
  一、面临的形势 
  结核病严重危害人民健康,是我国重点控制的传染病之一。近年来,全球结核病广泛流行,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世界卫生组织已宣布全球结核病处于紧急状态。我省人口众多,交通便利,人群流动性大,是结核病流行较为严重的省份之一。省委、省政府对此十分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专业队伍,组织推广世界卫生组织倡导的“政府承诺,经费投入,发现并督导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建立完善的药品供应和监督评价系统”控制策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但从总体上看,我省结核病防治形势仍然严峻,防治工作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少数地方对结核病流行的严重性、危害性认识不足,对结核病防治的艰巨性、长期性估计不够,结核病防治工作未能全面有效地开展;多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尚未形成,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覆盖率不高,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亟待加强,结核病防治的整体能力还不能适应预防与控制的需要。特别是近几年流动人口增加、多耐药病人产生、艾滋病与结核病双重感染,加大了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难度。目前,结核病在我省已成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和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疾病之一。控制和消除结核病危害已成为保护生产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紧迫任务。 
  二、指导思想 
  (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负责、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运行机制。 
  (二)实行分类指导,对苏北经济薄弱地区和贫困人群给予重点帮助,对没有支付能力的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实行免费治疗。 
  (三)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积极发现并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 
  (四)加强全民健康教育,增强全民自我预防保健意识。 
  三、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05年,全省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覆盖率以县为单位达到90%以上;发现和督导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累计达到9万人以上。 
  (二)具体指标 
  为保证总体目标的实现,2005年前要落实以下具体指标: 
  1.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发现率达到70%。 
  2.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规则治疗率达到90%,其中督导化疗覆盖率达到80%。 
  3.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治愈率达到85%。 
  4.乡、村两级结核病防治医生的培训率达到90%。 
  5.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达到70%。 
  四、保障措施 
  (一)全面推行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 
  1.积极发现肺结核病患者。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最大限度地发现肺结核病患者特别是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医疗机构要把因症求诊和痰涂片显微镜检查作为当前发现患者的主要方式,有针对性地组织检查可疑症状者,提高患者发现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采取激励机制,鼓励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报告和诊疗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和可疑症状者。 
  2.对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实施短程督导化疗。统一制订化疗方案,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督导化疗模式。对住院及门诊治疗的涂阳肺结核病患者实施以医务人员督导为主的督导化疗;对边远地区和个别特殊情况患者,由经过培训的患者家属或其他志愿者担任化疗督导员,负责督导患者按时按量服药,确保患者全疗程规范用药。对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治疗实行费用减免政策,免费治疗没有支付能力的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建立统一的抗结核药物供应系统,通过集中招标采购等方式,为患者提供质优价廉的抗结核药物。 
  3.完善结核病患者报告、登记管理和评价信息系统。诊疗机构应统一使用国家卫生部确定的初诊患者、结核病患者、结核病细菌学实验室登记本和肺结核病患者治疗记录卡,实行结核病患者报告、转诊、确诊、登记、治疗和督导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结核病统计、报告、监测、评价系统,及时掌握结核病疫情动态,不断完善结核病防治措施。 
  (二)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加强结核病防治科学研究,重点开展结核病流行病学、多耐药结核病的治疗、结核病与艾滋病的双重感染以及结核病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等应用性研究,开发结核病防治新技术、新方法。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与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建立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科学研究、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合作关系,借鉴、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成功经验,推动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三)努力提高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程度。 
  各地要充分认识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在政策、资金、人才等方面为防治工作提供支持。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财政部门要妥善安排结核病防治工作必需的经费,保证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开展;卫生部门要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监督,进一步加大投入,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网络,完善疫情报告、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规范结核病的诊断和治疗;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药物的质量监督管理,防止假冒伪劣药品损害患者健康;新闻宣传、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开展公益性宣传,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教育部门要将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城镇职工肺结核病患者诊断与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个人帐户用完后,按规定在统筹基金中支付;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肺结核病患者家庭给予生活救济;政法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对被羁押、收容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主动承担任务,充分发挥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要强化法制管理,深入实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地方性结核病防治法规规章,加大依法管理力度,促进结核病防治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管理轨道。 
  五、考核评价 
  通过自查、抽查、中期考评和终期考评等办法,对《规划》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省里每年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并将于2003年进行中期考评,于2005年进行终期考评。各地要根据《规划》要求进行自查和逐级考评,并做好年度检查总结,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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