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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21 生效日期: 1999-07-2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现就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股东大会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第 一百零三 条行使职权。 
  二、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6个月内举行;上述期限内不召开股东年会,又无正当理由的,公司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要求该公司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三、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方式,除应当符合《公司》第 一百零四 条、第 一百零五 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对内资股股东采取公告方式。会议通知的公布日至股东大会的召开日不得少于30日。 
  前款所称公告,指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在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司的公告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会议通知一经公告,视为内资股股东已经收到股东大会的通知。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规定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 
  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含H股)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会议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四、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保证全体股东享有出席会议的平等权利。股东应当按照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的原则进行表决,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股东的表决权。 
  五、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应当依据《公司》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有责任保证股东大会的职权得以落实。股东因故不出席股东大会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没有出席也不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视为股东弃权。 
  六、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的要求,参考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内容,对章程进行修改,切实保证《公司》赋予股东大会的职权得以落实。修改公司章程必须在股东大会充分讨论,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公司应当认真准备股东年会。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财务决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应当在股东年会上讨论并表决;涉及扩股资金投向、用途变更或者需要报送审批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议题单独表决。股东年会无正当理由未能安排讨论并表决前述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当事先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公开说明理由,并向公司监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八、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年会表决批准后,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股东大会的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股东大会未作决定或公司章程未作规定的,除股东大会决定该年度不分配股利的情形外,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在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弥补亏损。 
  九、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起草人必须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草案内容的真实、准确,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表述。 
  十、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股东大会召开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一、公司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方式和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不符合《公司》和上述要求的,公司监管部门要责令公司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十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公司认真执行《公司》,指导公司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履行股东大会的职权,依法召开股东大会,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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