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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向国有重点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19 生效日期: 1999-03-19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1999]1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向国有重点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向国有重点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方案 
 
  为促进我省国有重点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加强对国有重点企业的财务监督,切实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根据《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方案的通知》( 国发〔1998〕14号)文件精神,省政府向国有重点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 
  一、稽察特派员工作的性质 
  省政府向国有重点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是对国有企业财务监管和对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稽察特派员对省政府负责,代表省政府行使监督权力。其名称为“辽宁省人民政府派出的国有企业稽察特派员”,简称“稽察特派员。” 
  二、稽察特派员的职责 
  以《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为依据,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主要领导成员的经营业绩等进行监督。 
  稽察特派员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主要任务是查帐,不参与和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稽察特派员监督的具体内容 
  (一)检查企业领导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和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经营企业。 
  (二)查阅企业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审查验证企业的财务状况是否真实,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情况、还债能力、获利能力、利润分配、资产运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 
  (三)对侵犯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对企业主要领导成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和记录,对企业主要领导成员的奖惩、任免提出建议。 
  四、稽察特派员办事处的组成及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成立若干个稽察特派员办事处。一个稽察特派员办事处5人,设稽察特派员1人,助理4人(其中1人兼办事处主任),均为专职。这些人员一般从财政、银行、人事、审计、监察和经济宏观调控、专业部门中挑选。一个稽察特派员办事处一般负责5个企业的稽察工作。被稽察企业由省政府确定。 
  稽察特派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光明磊落,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不怕得罪人,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三)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了解企业特点,熟悉企业情况,具有本职岗位所必需的业务知识。 
  (四)稽察特派员一般由现职副厅级以上干部担任,也可从优秀处级干部中选任。 
  助理主要由副科级以上干部担任。助理除具备政治思想等基本条件之外,应具备本职岗位所必需的财务、金融、审计、法律、技术等其中一个方面的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稽察特派员助理要着重从有财务工作专长尤其是懂得和熟悉企业财务管理的人员中选拔。 
  五、稽察特派员的工作方式和工作程序 
  (一)一般一年到每个企业两次,听取企业财务情况报告,对企业财务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企业主要领导成员的工作和经营业绩进行评价。 
  (二)根据情况可随时调查核实企业经营及财务情况,采取适当形式听取职工意见;查阅有关文件,要求企业作出必要的说明。企业要建立规范的现代会计制度,定期书面向稽察特派员办事处报告财务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加强与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充分利用其监督和查帐结果。为了避免重复,对已派出稽察特派员的企业不再进行年度财务大检查。 
  (四)根据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分析和评价,向省政府提出奖惩、任免企业领导人的建议。 
  (五)向省经贸委等有关部门沟通稽察结论,不直接向所稽察企业发表结论性意见和提出经营管理方面的建议。 
  (六)省经贸委等有关部门要对稽察特派员的报告进行审核,有不同意见可以向稽察特派员提出询问,但不再去企业进行复核。 
  (七)省人事厅将稽察特派员的稽察报告和有关部门意见呈送省政府。根据省政府对稽察结果的审定,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结合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情况,办理企业主要领导人的奖惩、任免。 
  六、稽察特派员的管理 
  (一)设立辽宁省人民政府稽察特派员公署,不列入省政府机构序列、不定级别,在省人事厅设立特派员办公室,作为其工作机构,承办稽察特派员及助理的派出、考核、任免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稽察特派员由省政府任免,助理由省人事厅任免。 
  (三)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任期为3年,对同一企业不得连任。 
  (四)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行业回避原则。稽察特派员不得到原来所管辖行业内的企业进行监督,也不得派入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进行监督。 
  (五)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编制单列。 
  (六)稽察特派员办事处履行职责所需行政经费和培训费用由省财政单列。 
  (七)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要认真执行有关稽察工作的行为规范,奉公守法,秉公办事,一丝不苟地履行稽察职责。 
  (八)建立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奖惩制度。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给予适当奖励;对企业违规、造假帐未能发现的,给予批评教育,重大失误要追究责任。 
  附件:辽宁省人民政府首批稽察企业名单 
  辽宁省人民政府首批稽察企业名单 
  1.辽河化工集团公司 
  2.鞍山合成集团公司 
  3.抚顺钢铁公司 
  4.阜新矿务局 
  5.大连市热电集团 
  6.东北制药集团公司 
  7.沈阳黎明服装集团公司 
  8.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9.丹东汽车制造厂 
  10.朝阳重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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