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改革整顿指导组组建的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12 生效日期: 1998-05-12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 
  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企业改革整顿指导组组建的办法》作为《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改革整顿的总体方案〉的通知《桂发〔1998〕12号)的配套文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自治区企业改革整顿指导组组建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自治区企业改革整顿工作按照总体方案和配套文件的精神健康而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组是自治区企业改革整顿领导小组派往各地、市和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指导企业改革整顿工作的工作组织。 
  第三条 自治区组成八个指导组,每个组5-6人,组长由副厅级以上干部担任。其中,六个组专门负责全区面上企业内部改革整顿的指导,两个组负责实施大集团战略和小企业放开的指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指导组的职责和权限: 
  (1)指导地、市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企业改革整顿的实施方案; 
  (2)帮助和指导企业领导班子的整顿和建设; 
  (3)督促、检查企业财务总监的派驻及其职责、权限和责任的落实; 
  (4)指导各地市和企业贯彻落实自治区企业改革整顿总体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和配套文件精神; 
  (5)总结典型经验; 
  (6)企业内部改革整顿指导组在各地市党委和政府统一安排下开展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地市党委、政府和自治区企业改革整顿领导小组汇报。 
  指导组的权限,只限于对企业改革整顿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和帮助,不能代替地市和企业的工作。 
 
 
第三章 目 标 
 
  第五条 按企业改革整顿总体方案的目标要求,指导组的工作是否有成效,主要应看: 
  (1)地市和企业领导是否已领会自治区企业改革整顿总体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和配套文件的精神; 
  (2)地市企业改革整顿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是否建立并有效开展工作; 
  (3)地市和企业是否已制定了切实可行的企业改革整顿实施方案并开始运作; 
  (4)企业改革整顿的目标要求与配套政策是否广泛宣传、学习,地市有关部门是否积极参与并通力合作,企业员工是否积极投入改革整顿; 
  (5)企业改革整顿工作是否与完成今年的经济工作任务紧密结合起来,健康有序地进行。 
 
 
第四章 条 件 
 
  第六条 指导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熟悉党和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方针、政策; 
  (2)熟悉经济工作特别是企业情况; 
  (3)在职的区直机关干部和身体好的部分离退休老同志。 
 
 
第五章 培 训 
 
  第七条 5月上旬举办为期一个星期左右的地、市有关部门领导、部分厂长(经理)、区直有关部门领导和指导组成员的学习培训班,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掌握方法步骤。 
  第八条 培训班成员要认真学习如下文件和内容: 
  (1)江泽民同志在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四省市企业改革和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 
  (2)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第五部分《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战略》; 
  (3)江泽民、李鹏同志在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4)李鹏同志在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的《国有企业改革要取得新的突破》部分; 
  (5)朱容基同志在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记者招待会上提出的“一个确保、三个到位、五项改革”的工作目标和要求; 
  (6)曹伯纯、李兆焯同志在培训班上的动员讲课; 
  (7)曹伯纯同志在自治区党委七届四次全会上的讲话和五次全会上的报告; 
  (8)曹伯纯、李兆焯同志在今年全区经济工作会上的讲话; 
  (9)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努力实现改革与发展新突破的若干意见; 
  (10)自治区企业改革整顿的总体方案; 
  (11)围绕总体方案的12个配套文件; 
  (12)参考材料;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放开公有制小企业的99号文; 
  2、广州轻工集团企业经营者考核和奖励试行办法; 
  3、珠海确立大集团战略。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各地市可参照本办法组建指导组指导本地企业的改革整顿。 
  第十条 指导组成员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改革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