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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27 生效日期: 2002-06-27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2]33号
省直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山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9]43号)精神,结合我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补助水平要与省直机关原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及其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人事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执行,具体单位和人员由省劳动保障厅与省财政厅共同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享受医疗补助的人员可分为医疗照顾人员和一般人员。其中,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范围按《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保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01]5号)规定执行(按规定不参加医改的人员除外)。 
  三、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省直全额预算单位的医疗补助经费,由省财政按季划拨到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中央驻并单位和其他单位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单位随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医疗补助的筹资标准,根据原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逐年核定。2002年的筹资标准人均暂按省直单位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7%筹集。 
  基本医疗保险起步阶段,凡符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条件的单位,可自筹资金对其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实行三年过渡性补助,具体标准每年为本人月缴费工资或月退休费(金)。此项经费由所在单位分年于3月底前足额向省医保中心缴纳,并注入其参保人员个人帐户。 
  四、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一般人员 
  1、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费用补助40%。 
  2、职工住院时,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负担比例的基础上降低7个百分点,退休人员在已降低一半的基础上再降低3个百分点。 
  3、当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0万元以内的部分补助90%。 
  4、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尿毒症透析等10种大额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个人负担的部分补助40%。 
  5、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的补助,45周岁及其以下的职工每年补助100元,45周岁以上的职工每年补助150元,退休人员每年补助200元,所补资金划入个人帐户。 
  (二)医疗照顾人员 
  医疗照顾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医疗补助的管理与监督。医疗补助的管理工作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由省医保中心负责。医疗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省医保中心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省劳动保障厅要加强对医保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省财政厅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省审计厅要加强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六、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医疗补助可参照执行,所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渠道筹措,由单位按规定向省医保中心缴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参保人员,确需省医保中心代管医疗补助资金的,可由省医保中心按标准征收,单独列帐,按年结算,年度内有结余的,留作下一年度使用;年度内不足的,由用人单位按实补足。 
  七、女职工生育符合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支付;其他单位的,由用人单位从原资金渠道列支。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因公负伤治疗的医疗费,从公务员补助经费中支付;其他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在原资金渠道列支。 
  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是涉及国家公务员切身利益的大事,省劳动保障、财政、卫生、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公务员医疗补助自2002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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