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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二条和《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第 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以及其他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高效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四条 听证由局长授权政策法规处处长(处长不在,可委托法规处有关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并可视情况指派本局一至二名具有听证资格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工作,听证设书记员一名,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申请听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五条 听证主持人具有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决定听证的中止或者终结;
(三)将有关通知按时送达听证参加人;
(四)就案件的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询问听证参加人;
(五)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六)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七)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提出听证意见。
第六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申请回避权、委托代理权、陈述申辩权、举证质证权,同时负有提交授权委托书、如实回答主持人提问、遵守听证义务。
第八条 承办人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预定格式的《听证告知书》。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三日内向本局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听证条件的,本局依法受理,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举行的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预定格式的《听证通知书》。
第十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三)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有关证据;
(四)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进行质证和辩论;
(五)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六)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向本局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本局负责人应当根据听证主持人意见和听证笔录,依照《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八条及本局《行政处罚审核制度》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决定。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实施。
200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