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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体改办等五部门关于农村牧区卫生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08 生效日期: 2002-06-08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 内政办发[2002]2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体改办、计委、财政厅、农业厅、卫生厅《关于农村牧区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02年6月8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卫生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9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全区农村牧区卫生改革与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卫生工作方针,以改革为动力,以巩固和发展农村牧区卫生服务网络为重点,以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素质、稳定农村牧区卫生技术队伍为手段,探索多种形式的农牧民健康保障办法,更好地为农牧民健康服务,为农村牧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二)奋斗目标 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牧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具有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功能的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农牧民健康保障制度,使农牧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 
  二、落实初级卫生保健各项工作 
  (三)继续推进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实施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是保障农牧民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促进农村牧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统筹安排人力、物力、财力,重点控制传染病、地方病,预防和管理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抓好农牧民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对孕产妇和儿童的管理,提高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率,控制危害农牧民健康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加大农村牧区改水改厕力度,促进健康教育开展,普及医药科学知识,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随着农村牧区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初级卫生保健水平。各盟市应制定农村牧区2001至2010年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实施方案,对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实施目标管理,充实和稳定各级初级卫生保健组织机构,完善工作制度,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深化农村牧区卫生管理体制改革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对农村牧区卫生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加大对农村牧区卫生的宏观调控力度,依法行使管理和监督的职责。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对农村牧区卫生机构加强调控、合理布局,原则上实行“一乡一院”、“一村一定”。人口少、面积小、交通便利的几个苏木乡可以合建一所卫生院。对社会、个人投资兴办的医院和医疗诊所的设置,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做出具体安排。要加强对农村牧区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设备、卫生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入管理,禁止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取缔非法行医,打击游医药贩,规范农村牧区医疗市场,保障农牧民医疗保健合法权益。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政府职能,积极落实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共同发展农村牧区卫生事业。要重视苏木乡镇卫生院的改革与发展,在卫生院用地、用工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加速推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协调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支持和配合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认真整顿辖区内医药市场秩序。 
  (五)农村牧区卫生机构以公有制为主导,鼓励发展多种经济成份的卫生机构。苏木乡镇卫生院可以由政府和集体投资兴办,也可以合作经营。要根据各地区实际,积极推进苏木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创新。无论采取什么形式办卫生院,都不能弱化政府抓农村牧区公共卫生事业的职责。必须明确卫生院的非营利性质不变,承担的各项职能和任务不变,卫生部门实行全行业管理不变。确保农牧民享受到费用较低、质量较高的医疗卫生服务。在农村牧区卫生院合作经营改革中,要以职工劳动联合为主,资产组合以公有资产为主,出让资产以职工内部资产联合为主,收益分配以按劳分配为主,改革价值取向以社会效益为主。允许社会、个人按照当地区域卫生规划投资兴办医院和医疗诊所。 
  嘎查村卫生室可以集体兴办、村医联办、卫生院设点,也可以个体承办。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准入制度,严格审批。经批准合格的,必须承担防保任务,同时享受税费减免政策。无论以什么形式办嘎查村卫生室,都必须接受卫生院的监管与指导。通过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提高乡村卫生组织的综合服务能力,巩固农村牧区卫生服务网络的基础。 
  (六)苏木乡镇卫生院实行“县办县管”的管理体制。旗县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对苏木乡镇卫生院人员、业务、经费等方面的管理职能。要做好苏木乡镇卫生院的发展规划,加强对苏木乡镇卫生院院长任免的规范管理,加强对苏木乡镇卫生院的财务审计和监督,指导苏木乡镇卫生院落实基本卫生服务,指导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积极做好本地区卫生工作。 
  (七)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实行乡村卫生组织“一证五统一”,即嘎查村卫生室执业证书统一核发,在管理、业务、财务、药品、价格等五个方面做到统一要求。建立健全乡村例会制度,通过以乡带村的办法,提高乡村卫生组织的综合服务能力,完成预防保健任务,满足农牧民基本医疗服务。 
  四、健全农村牧区卫生服务网络 
  (八)优化资源配置,调整农村牧区卫生服务网络功能。各地区要统筹考虑、认真调整农村牧区卫生机构的结构和布局,建立健全符合农村牧区实际,能满足农牧民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需求的卫生服务体系。要加强苏木乡镇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相互协调,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设施和技术人员的作用。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9号令),苏木乡镇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按照职能,突出服务重点,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预防保健、基本医疗为主;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宣传、教育为主。鼓励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技术合作,发挥县乡两级业务技术指导作用,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增强本地区卫生服务能力。 
  (九)旗县卫生机构要认真贯彻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履行对农村牧区卫生技术指导的职责,发挥培训农村牧区卫生人才的作用。预防保健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把疾病控制与妇幼保健工作落实到农村牧区,指导、监督、协调乡村卫生机构完成各项预防保健任务;医疗机构要承担乡村卫生机构的转诊,解决农牧民危重、疑难病症的诊治;卫生行政执法机构要根据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原则,加大对农村牧区的卫生执法监督力度,提高监督质量,扩大监督覆盖面;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可以在苏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也可以聘任兼职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以加强对农村牧区公共卫生的监督和对卫生机构的监管。 
  (十)充分发挥苏木乡镇卫生院的作用。苏木乡镇卫生院要承担农村牧区的预防保健、基本医疗服务、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公共卫生管理、卫生行政管理职能。要增强产儿科、急救等服务能力,确保各项卫生工作的落实。苏木乡镇卫生院包括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要根据交通条件、技术条件、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确定中心卫生院的数量和规模,做到数量适宜、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中心卫生院要成为开展预防保健、基本医疗服务的技术指导中心,负责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和管理指导。苏木乡镇所在地卫生院的职能可逐步转向社区卫生服务。一般卫生院要完成辖区内的预防保健与基本医疗任务。一些人口少、服务能力低或撤乡并镇后的苏木乡镇卫生院,可以调整建设成为只承担预防保健任务的“防保型”卫生院或预防保健门诊部。对边远贫困、交通不便、卫生资源缺乏的农村牧区要根据卫生服务实际需求建立卫生院,保证基本卫生服务的提供。除中心卫生院外,其它卫生院不得向医院模式发展。 
  (十一)加强嘎查村卫生室建设。嘎查村卫生室要提供安全、方便的常见伤病诊治服务,完成妇幼保健、计划免疫、传染病报告等任务。在实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过程中,要注重对嘎查村卫生室的管理,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和指导,切实保护乡村医生的利益。要合理布局卫生室,规范医疗行为,发挥嘎查村卫生室保障农牧民健康的作用。 
  (十二)重视农村牧区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蒙医、中医医疗机构的建设纳入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要进一步改善旗县级蒙医、中医医疗机构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其综合服务及专科专病诊治能力和设备现代化建设水平。苏木乡镇卫生院应当逐步设置蒙医、中医科(室)和蒙药、中药药房(柜)。有条件的嘎查村卫生室应当各有蒙医药或者中医药。要重视中蒙医药人才的培养与使用,落实贫困地区和边远牧区中蒙医药卫生技术人员的优惠政策,充分发挥中蒙医药人才在农村牧区卫生服务网络中的作用。 
  五、深化苏木乡镇卫生院改革 
  (十三)苏木乡镇卫生院要建立责权明确、民主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激励的运行机制。要继续实行院长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旗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选拔作风好、懂技术、善管理的主治医师(有困难的地方可以是医师)及以上职称的优秀卫生技术人才担任苏木乡镇卫生院院长,适当提高待遇并将其工资和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列入财政预算。对不称职的卫生院院长坚决予以解聘;对能力不足,不求进取又不够解聘条件的可以实行诫勉制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也予以解聘。可试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定期对卫生院院长进行管理技能和相关政策的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 
  (十四)推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全面实行聘用制。全员聘任,因事设岗,按岗聘人,竞争上岗。卫生院的岗位设置要足额配备防保人员,中心卫生院为5至7人,一般卫生院为3至5人。 
  苏木乡镇卫生院要建立有激励、有约束、有竞争、有活力的分配制度。严格内部考核制度,采取激励机制,使人员收入与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和劳动贡献挂钩。要坚持以收定支的原则,充分保证苏木乡镇卫生院能适度扩大资产规模,增强发展能力。 
  六、提高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素质 
  (十五)加强农村牧区卫生人才培养,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素质。各地要制定规划,采取多种形式,加快人才培养步伐。到“十五”期末,县级卫生机构85%的卫生技术人员要达到专科以上学历;苏木乡镇卫生院85%的卫生技术人员要达到中专以上学历(其中三分之一的卫生技术人员要达到专科以上学历);卫生技术人员数量要达到卫生院人数的90%以上,现有医生和护士全部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护土以上资格;嘎查村卫生室85%的乡村医生要通过正规化、系统化培训,力争10年内,在大部分农村牧区完成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的转化。新进入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的人员要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要加强对苏木乡镇卫生院院长的岗位培训、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各地要注重卫生专业培训基地的建设。 
  (十六)制定优惠政策,稳定基层卫生队伍。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特殊优惠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提高和改善农村牧区卫生技术人员的生活待遇与工作条件。凡毕业后自愿到农村牧区工作的医学院校专科以上学生,优先优惠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予以减免学费。对到旗县卫生机构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内政发[1994]67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有关规定给予待遇上的优惠。 
  七、完善卫生经济政策 
  (十七)加大财政对农村牧区卫生事业的投入力度。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随着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增加,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牧区卫生的投入力度。要在现有卫生专项资金基础上,增设初级卫生保健专项资金。旗县人民政府要保证农村牧区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各盟市要根据需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农村牧区卫生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地区的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基础卫生设施条件改善、人才培养等方面。自治区将在“十五”期间实施“依牧民健康工程”,重点对中心卫生院、县级卫生防疫站、县级妇幼保健所、部分旗县综合医院和边境旗市一般卫生院进行强化建设。各地要积极动员社会资金发展农村牧区卫生事业。 
  (十八)规范政府对农村牧区卫生事业的补助范围和方式。要规范政府对农村牧区卫生事业补助范围和方式,并随着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增加,调整卫生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牧区卫生的投入。各地要切实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内党发[1997]31号)明确的财政对卫生事业的经费补助标准。苏木乡镇卫生院上划到旗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后,各旗县财政要保证人员工资和开展业务所需的经费。对苏木乡镇卫生院要实行定额和定向补助。对计划免疫、妇幼保健、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健康教育和基本卫生服务实行定额补助,给予重点保证;对苏木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实行定向补助,根据需要合理安排;对苏木乡镇卫生院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按国家规定给予专项补助,由财政拨发,并逐步转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十九)完善价格补偿政策,加强价格管理。旗县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加强价格监管。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根据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行定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价格。农村牧区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按《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内财税字[2000]8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卫生机构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理顺农村牧区卫生经费拨款渠道,由各级财政直接划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补助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资金和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八、加强药品供应与使用管理 
  (二十)促进农村牧区卫生机构集中采购药品。通过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由苏木乡镇卫生院为嘎查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统一代购药品。苏木乡镇卫生院代购药品过程中,除必要的合理费用外,不得进行经营性销售或将代购行为委托、承包给个人。苏木乡镇卫生院要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设立中心药库并加强管理。严厉打击药品非法交易和制售假劣药品行为。 
  (二十一)加强农村牧区用药管理。各地要执行自治区制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范用药行为。要统一乡村医生处方,加强安全注射、静脉用药管理,合理使用抗菌素,严格执行毒、麻等特殊药品、试剂的使用、保管制度,提高乡村医生的用药知识水平和用药能力,保障农牧民用药安全。 
  九、建立多种形式的农牧民健康保障制度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实行多种形式的农牧民健康保障办法,建立适应农村牧区经济状况的筹资机制和管理体制。要加强对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按照自愿量力、因地制宜、民办公助的原则,继续完善与发展合作医疗制度。合作医疗筹资以个人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合作医疗制度的运作坚持财务公开、民主管理。要继续实行大病统筹、计划免疫、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等单项保健保偿制度。 
  (二十三)做好宣教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合作医疗是保障农牧民获得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防止因病致贫的重要手段,是农村牧区小康工程的重要内容,是引导农牧民奔小康而不是加重农牧民经济负担。要鼓励各级干部克服困难,积极推动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开展。要在农牧民中广泛深入宣传合作医疗的方针政策和基本原则,树立互助共济观念,增强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提高自我健康保障和投入意识。 
  十、做好贫困地区和边远农牧区卫生工作 
  (二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加大对贫困地区、边远牧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安排专项卫生资金用于旗县防疫、妇幼保健机构的强化建设,以及贫困旗县医院、边远牧区医院的改造建设和边境旗市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多形式、多渠道增加投入。 
  (二十五)坚持城市对口支援农村牧区的卫生工作制度。继续开展“卫生下乡”活动,积极推广和宣传“卫生下乡”中的好经验和好做法。组织城市和发达地区在人、财、物、技术等方面对口支援贫困地区和边境牧区。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在晋升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之前,要分别到旗县或苏木乡镇卫生机构工作半年至一年,帮助当地培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岗位技能,更新知识结构。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要免费或部分减免费接收农村牧区卫生技术人员进修。政府组织的卫生支农资用,由派出地区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十一、推进农村牧区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十六)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村牧区卫生改革与发展纳入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把农村牧区卫生事业的发展状况、农牧民健康水平的提高程度,作为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要积极为农村牧区卫生改革与发展创造有利环境,提供必要保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各项措施,对农村牧区卫生事业实行扶持和优惠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加强领导,切实解决本地区卫生改革与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保证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及时反馈农村牧区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情况,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合作,密切配合,促进农村牧区的卫生改革与发展,开创自治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新局面。 
 
 
自治区体改办 
计委 
财政厅 
农业厅 
卫生厅 
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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