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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部关于粳籼同价的稻谷产区调出粳米(粳稻)内部调拨作价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12-29 生效日期: 1981-12-29
发布部门: 粮食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为了促进粳籼同价的稻谷产区多调出粳米,缓和京津沪三大市的供求矛盾,经研究决定:凡属前述产区按照调拨计划调给三大市的粳米(粳稻)的内部调拨价,从文到之日起,一律在同等级的籼米(稻籼)统购价的基础上加百分之八作为粳米(粳稻)的调拨专用统购价。有关调出方向调入方加收的经营费和调拨费用负担的划分等,仍按现行规定不变。请调拨双方积极做好工作,保证调拨任务和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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