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市卫生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6 生效日期: 2002-04-16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2]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市卫生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实施,是关系到亿万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建国以来,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职业危害仍比较严重,职业病发病率还处于较高水平,严重影响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同时也给企业、事业单位带来沉重的负担。我市历来十分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1996年初,我市在全国率先颁布实施了防治职业病的地方性法规,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职业危害和职业病防治仍然是不容忽视的严峻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站在“三个代表”的高度,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职业病危害的严重性和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的重要性,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推动我市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广泛深入地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教育活动 
  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此,要认真组织广大劳动者学习《职业病防治法》。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宣传力度,使《职业病防治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全社会对职业病防治的法制观念和广大劳动者依法保护自身健康权益的意识。有关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和各级领导干部不仅要带头学习《职业病防治法》,还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对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的培训,把学习培训落实到科室、车间和班组,让用人单位明确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责任与义务,让全体劳动者都懂得自己所享有的权益,让职业卫生监督与技术服务机构明确各自的职责。 
  三、做好《职业病防治法》贯彻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今年是《职业病防治法》实施的第一年,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思想上、组织上和舆论上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为《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准备工作共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现在起到5月1日前为实施准备阶段。 
  1.结合卫生部下发的《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和规范性文件。 
  2.从4月25日至5月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3.卫生行政部门要在组织上、人员上和技术上做好执法的相应准备。 
  第二阶段:从2002年5月至10月底,结合《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的培训活动。 
  1.市卫生局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开办《职业病防治法》师资培训班,并对监督执法人员进行全员培训;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要举办所管辖企业负责人的《职业病防治法》培训班。 
  2.各企事业单位对照《职业病防治法》,查找工作漏洞,健全制度,提出整改措施。 
  3.在《职业病防治法》公布一周年期间,举行大型纪念活动。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对贯彻实施工作的领导。《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需要调动各个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职业病防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思想,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和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各工作部门要密切配合。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不仅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各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法》贯彻实施的各项有关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行业职业病防治规划,在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和设置内部机构时,要充分考虑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将其纳入行业发展长远目标和近期规划,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度和技术措施,认真履行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责任。 
  各级计划、经贸、建设等有关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在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审批时,要将企业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经费纳人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规定要求严格把关,未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以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的落实。 
  各级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事业单位履行工伤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对诊断为职业病的职工及时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各级工会组织要将职业病防治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一件大事来抓,督促和协助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其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法规、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协调并督促解决职工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问题。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职业卫生监督,针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状况,监督企业改进生产工艺,改善劳动条件,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做好职业健康监护,指导企事业单位防范与控制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 
  (三)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济组织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责与义务,为劳动者最大限度地提供健康保障,减少和控制职业病事故的发生。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严格依法行政,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要加大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频次,加强突击性卫生检查的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职业卫生违法案件。加强职业卫生监督队伍建设,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卫生行政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督管理职能和责任,将职业卫生监督队伍作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考核制度,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依法实施资质认证,把好准入关,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技术水平,开创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新局面。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天津市卫生局 
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