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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储蓄部关于储蓄存款提前支取身份证明及“核对无误”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8-28 生效日期: 1990-08-28
发布部门: 中国工商银行
发布文号:
 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储蓄处: 
  你行所属长沙市分行工银传真(001)号电报收悉。关于储蓄存款章程第八条中,对提前支取存款提供存款人身份证及核对无误的问题,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同意,现解释如下: 
  一、存款人的身份证,是指工作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足以证明存款人身份的证明。总行于去年的(89)工银发字第119号文中也已明确。居民身份证刚刚开始使用,并鉴于存款章程未修改,因此居民身份证只是其中之一,不是唯一的证件。 
  二、证件核对无误的含义为,存单户名与存款人身份证姓名文字相符一致,即为核对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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