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务院《关于研究清理整顿国库券中介机构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8-07 生效日期: 1990-08-07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0〕19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现将国务院国阅〔1990〕76号文《关于研究清理整顿国库券中介机构问题的会议纪要》转发给你们,为贯彻会议精神,现就财政部门设立国库券中介机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88年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的“三定”方案明确规定:人民银行负责“管理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管理金融市场(包括证券市场、政府债券的发行和流通市场),管理各种信用工具”。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认真履行职责。 
 
  二、国务院国发〔1989〕67号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所有金融性公司,包括……证券公司……等,应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审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未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一律清理撤销,……”。根据这一规定,人民银行办公厅银办发〔1990〕25号文《关于转发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关于地方政府不得审批设立金融机构的函〉的通知》继续有效。除财政部门在第一、第二批国库券转让试点六十一个城市(名单见附件二)设立的国库券中介机构可以各保留一家,向人民银行总行补办报批手续外,其余所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各种形式的国库券交易机构)均属非法,一律撤销。 
 
  财政部门设置的“国债服务部”、“国债服务中心”,只能从事国库券的推销和兑付等服务性的工作,不得办理证券交易业务(包括国库券交易)。 
 
  三、各分行要对辖区内属于可保留范围的财政国库券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对有低价收购、光买不卖、囤积国库券等不良行为的机构要进行清理整顿,调整库存。 
 
  四、属于保留范围的财政国库券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向中国人民银行补办设立财政证券公司的报批手续: 
 
  (一)有不少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资本金(原有的证券库存可按市场价格折算); 
 
  (二)有合适的营业场所和交易设施; 
 
  (三)有合格的业务人员; 
 
  (四)无不良交易行为; 
 
  (五)在1990年7月5日之前设立。 
 
  五、财政国库券中介机构持下列文件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当地人民银行审核签注意见后应于九月底前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办理批准手续: 
 
  (一)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应载有公司名称和住所地、公司性质和组织形式、经营宗旨、资本金、业务范围、经营管理等。 
 
  (二)财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主要业务人员的资格; 
 
  (四)验资证明; 
 
  (五)前一时期的业务总结报告、业务报表和资产负债表; 
 
  (六)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六、财政证券公司只能经营国库券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可视证券市场的需要及公司本身的情况,批准其经营下列业务中的部分或全部: 
 
  (一)代理国库券的发行; 
 
  (二)自营和代理国库券的买卖; 
 
  (三)办理国库券的兑付。 
 
  七、财政证券公司经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应在自批准之日起二十天之内向工商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以及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按税务部门对证券公司的统一纳税规定依法纳税。 
 
  八、财政证券公司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其收益照规定纳税以后,一律用于补充公司的资本金,各级财政部门不得调用。 
 
  九、财政证券公司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和证券市场的管理规定,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公司章程开展业务活动,在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监督和协调。 
 
  附件: 
  一、国务院《关于研究清理整顿国库券中介机构问题的会议纪要》 
 
  二、第一、第二批国库券转让试点城市名单 
 
  附件一: 
 
 
关于研究清理整顿国库券中介机构问题的会议纪要 
 
 
(1990年7月5日) 
 
  七月五日下午,白美清同志主持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关于清理整顿国库券中介机构的有关政策问题。财政部项怀诚、人民银行陈元同志分别就有关政策问题进行了说明。经研究,会议对上述问题,作出以下决定: 
 
  一、债券市场和国库券的管理,按国务院批准的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的“三定”方案执行。 
 
  二、第一、二批由财政部门进行试点的六十一个国库券中介机构,经过清理整顿,予以保留并补办报批手续。今后如需扩大范围,由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共同审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批准。 
 
  三、经批准财政部门开办的国库券中介机构的收益,按照规定纳税以后,一律用于补充机构的资本金,各级财政部门不要调用。 
 
  四、经批准财政部门开办的国库券中介机构只能经营国库券业务,不得经营储蓄、拆借、贷款等金融业务。 
 
  五、对国库券在证券市场中发生的问题,由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协商解决。 
 
  附件二: 
 
 
第一、第二批国库券转让试点城市名单 
 
  北京市 
 
  天津市 
 
  上海市 
 
  河南省:郑州市、开封市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伊春、佳木斯、牡丹江市、哈尔滨市 
 
  辽宁省:本溪、大连、丹东、抚顺、鞍山、锦州、营口市、沈阳市 
 
  吉林省:长春市 
 
  陕西省:西安、宝鸡市 
 
  河北省:石家庄、唐山市 
 
  福建省:福州、厦门市 
 
  浙江省:杭州、宁波、温州、绍兴市 
 
  湖北省:沙市、宜昌、襄樊市、武汉市 
 
  江苏省:南京、无锡、常州、南通、苏州市 
 
  山西省:太原市 
 
  江西省:南昌市 
 
  山东省:青岛、济南、潍坊、烟台市 
 
  湖南省:长沙市 
 
  甘肃省:兰州市 
 
  四川省:成都市、重庆市 
 
  宁夏区:银川市 
 
  内蒙区:呼和浩特市 
 
  贵州省:贵阳市 
 
  安徽省:合肥市 
 
  云南省:昆明市 
 
  新疆区:乌鲁木齐市 
 
  广东省:江门、东莞市、广州市、深圳经济特区 
 
  广西区:南宁市 
 
  青海省:西宁市 
 
  海南省:海口市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