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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单位进行限期治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10 生效日期: 2000-03-10
发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200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我市的环境保护管理,加快工业污染源的治理,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的单位进行限期治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限期治理范围: 本市市区内工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长春电话设备厂、吉林德大有限公司等13个单位(具体名单附后)。 
  二、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单位(以下简称限期治理单位)必须按照本通告规定的时限进行治理。 
  三、限期治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治理。 
  工业污染源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或相应的行业标准。 工业污染源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相应的行业标准,其中:排放废水进入长春市北郊污水处理厂或西郊污水处理厂的排污单 位,其排放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逾期未治理或未达到治理要求的 限期 治理单位,由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由长春市环 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实施。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三月十日 
 
  限期治理单位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限期治理内容 治理目标 治理年限 
  1 长春电话设备厂 烟尘治理 达标排放 2000年 
  2 吉林德大有限公司 烟尘治理 达标排放 2000年 
  3 吉林省吉华机械制造公司 烟尘治理 达标排放 2000 年 
  4 吉林省利民油泵厂 烟尘治理 达标排放 2000年 
  5 长春石棉制品厂 烟尘治理 达标排放 2000年 
  6 吉林福春木业公司 烟尘治理 达标排放 2000年 
  7 长春陶瓷厂 烟尘治理 达标排放 2000年 
  8 一汽铸造有限责任公司铸造一厂 烟尘治理 达标排放 2000年 
  9 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专用车厂 废水治理 达标排放 2000年 
  10 一汽集团四环车身车架一分厂 废水治理 达标排放 2000年 
  11 吉林省通用机械厂 废水治理 达标排放 2000年 
  12 长春高斯达生化药业公司 废水治理 达标排放 2000年 
  13 长春大成玉米开发有限公司 废水、烟尘治理 达标排放 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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