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1]73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计委、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吉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结核病防治工作,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结核病流行与防治工作现状
结核病是经呼吸道传播的慢性传染病,主要发生在肺部。结核病在全球的广泛流行,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已成为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我国是世界上22个结核病高负担国家之一,结核病患者数量居世界第二位,其中80%在农村。据2000年全国结核病流行病学调查,我国现有结核菌感染者4亿人,结核病患者500万人,其中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200万人。每年因患结核病死亡的人数达15万人。结核病是我国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主要疾病之一。
从2000年全国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结果看,测算我省有近10万人患肺结核病,其中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约5万人,75%的肺结核病人年龄在15-54岁之间。如不能全面有效地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控制传染源,每年将有近百万人受到感染,结核病将给全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亿元,给社会造成极大的负担,严重制约经济的发展。
按照国家要求,我省于1979年建立健全了省、市(州)、县(市、区)三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制定并实施了两个全省结核病防治十年规划,全省各地积极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1994年以来,相继在31个县(市、区)实施了“卫生部加强与促进结核病控制项目”。各级政府增加了对结核病防治经费的投入,加强了结核病防治机构及队伍的建设,实施了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1994-1999年间全省累计诊治了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1.5万人,使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治愈率从1983年的50%左右提高到目前的90%。经多年实践,已形成一套适合我省省情并符合成本效益的结核病控制策略。
但是,由于对结核病流行的严重性、危害性认识不足,对结核病防治任务的艰巨性、长期性估计不足,对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不足,致使结核病的防治能力不能适应预防与控制工作的需要。目前全省仍有多数县(市、区)尚未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多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局面尚未形成,结核病防治知识的教育与宣传尚不普及。现在我省是全国结核病高发省之一。
二、指导原则
(一)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参与,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实行对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市、区)、少数民族贫困人群给予重点帮助的策略。
(三)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积极发现和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
(四)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肺结核病人归口管理和督导治疗。省、市(州)两级结核病防治机构专业人员要坚持深入基层督导结核病控制工作。
(五)实行肺结核病人治疗费用“收、减、免”政策,对没有支付能力的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实行免费治疗。
三、总体目标
(一)建立政府领导,各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可持续发展机制。
(二)到2005年,全省以县(市、区)为单位,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覆盖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以上。
(三)到2005年,全省发现和督导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治疗人数累计达到4万人;到2010年累计达到8万人。
四、工作指标
(一)到2005年,肺结核病患者和可疑肺结核病症状者的转诊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
(二)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督导治疗覆盖率达到80%;到2010年达到85%。
(三)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规则治疗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
(四)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治愈率达到80%;到2010年达到85%。
(五)到2005年,村医生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率达到85%;到2010年达到90%。
(六)到2005年,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达到60%;到2010年达到80%。
五、主要措施
以世行贷款/英国赠款中国结核病控制项目为依托,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此项目执行期限为2002-2008年,我省有74%的市(州)、县(市、区)承诺利用世行贷款/英国赠款开展结核病控制项目,还有一些县(市、区)在积极争取此项目。省政府已向国家做出承诺:项目覆盖力争达到全省人口的95%;没有贷款的市州、县(市)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结核病控制工作的投入,确保国家结核病控制目标的实现。具体工作措施如下:
(一)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健全服务体系。
加强省、市(州)、县(市、区)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明确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和任务,注意调整、充实结核病防治机构,稳定结核病防治专业队伍,提高结核病防治人员的防治技术和服务水平。
县(市、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成为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基本单位,能够履行肺结核病患者诊断、治疗和管理的职责和任务。市州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能够履行对所辖县(市、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监督检查和管理评价等职责和任务。省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能够有效地组织协调结核病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监督监测、健康教育、社会学评价和科学研究。
要积极动员并发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配合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做好肺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报告、转诊及危重患者抢救工作。
(二)积极发现和治疗肺结核病患者。
要采取因症求诊和以痰涂片显微镜检查为主的方式,在边远地区可采用直接查痰方式,积极发现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各地区对高危人群、高发地区要有计划地组织肺结核病可疑症状者的检查。实施督导治疗,积极治疗发现的患者,做到发现一例,报告一例,登记一例,治疗一例,管理一例,治愈一例,以有效控制结核病的传播。
(三)完善结核病报告信息系统。
要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信息网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现代网络信息传输技术,建立和完善结核病统计、报告、监测、评价系统。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应有专人负责结核病报告、登记、治疗和管理等信息资料的综合与分析,保证各类统计报表数字的真实、可靠、及时、准确。及时掌握结核病疫情动态,不断改进结核病防治措施。
(四)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要组织有关专家制订各类医疗卫生人员结核病防治培训大纲,编写结核病防治培训教材,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坚持专业教育与在职培训相结合,利用医学生的学校教育、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多种培训方式,开展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新技术、新方法等培训,努力培养学科带头人,逐步提高各级医疗服务和结核病防治人员的业务水平。
(五)加强宣传教育,增进全民结核病防治意识。
要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坚持全民健康教育与重点人群教育相结合,在组织开展“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的基础上,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工作。向群众宣传结核病的危害和防治方法,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结核病防治工作,形成全民防治结核病的氛围。
各部门、社会团体和大众宣传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
(六)加强应用性研究。
要加强结核病的科学研究,按计划将结核病科研项目列入省级重点攻关计划和优先项目,将结核病有关应用性研究纳入各地科研规划,给予资金支持。科学研究要坚持为防治工作服务的方向,重点开展结核病流行病学、多耐药结核病的治疗与监测、结核菌与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以及结核病防治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的研究。
(七)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要积极争取建立我省与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人员培训、科学研究、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合作伙伴关系,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的结核病防治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积极争取国际社会的援助,参加全球遏制结核病的行动。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2001-2010年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确保防治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法制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即将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结核病防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依法管理力度。有要件的市场州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制定地方性结核病防治法规。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厂矿、企业、农(林)场、学校等单位的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完善疫情报告、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落实结核病有效治疗方案,使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步入法制管理的轨道。
(三)加强部门合作。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计划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对人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设施建设,提高结核病综合防治能力。
财政部门要对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从项目的设立到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实行全程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对社会捐赠的结核病防治资金、物资等要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卫生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规划,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
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病药品的审批和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
新闻宣传、广电部门要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和广泛的健康教育,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教育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编入中、小学相关教材,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
劳动保障部门要把肺结核病诊断与治疗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肺结核病患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
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救济条件的肺结核病患者家庭给予救济。
政法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对被羁押、收容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并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规划。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充分发挥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四)以政府投入为主,实行多方筹资,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的力度,把解决结核病防治经费问题纳人议事日程。从2001年起,省财政设立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各市州、县(市、区)财政也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增加结核病防治经费的投入,没有贷款的县(市)在2005年前每年按一定额度投入结核病控制工作,2005年以后每年根据财力情况适当增加投入。项目结束后,贷款县(市)也按一定额度投入。同时要合理统筹使用贷款,以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
七、考核与评价
各级政府每年要组织计划、财政、卫生等部门对本地区执行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予以解决,并作好年度检查总结,结果报上一级政府。
省卫生厅、计委、财政厅要不定期地对各地区、各部门执行本规划的情况进行检查,2005年和2010年组织中期和终期评估,结果报省政府。
省卫生厅
省计委
省财政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