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政发[1995]81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授权有关部门和机构(以下称监督机构)对指定的或其所属的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首批授权的监督机构是:自治区外经贸委、石化厅、交通厅、冶金厅、林业厅、水电厅、煤炭厅、商业厅、机械厅、电子工业局、建材局、医药局、轻工总会、纺织总会。
二、监督机构所属企业,是指目前与监督机构有财务隶属关系和产权关系的企业。各监督机构接到本通知后,按财务隶属关系和产权关系,将所属企业的基本情况按附表所列填报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由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核并下文予以明确。
三、按照《监管条例》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指定部份关系国计民生、在所属行业中起举足轻重作用的、隶属于地、市、县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由自治区监督机构实施监督。这些企业的名单,由自治区监督机构按行业划分与当地政府协商后提出,经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与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初审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还将对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授权。目前尚未授权的部门和机构要督促所属国有企业抓好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目前没有主管部门监管的区直国有企业,由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本着有利监管的原则与有关企业和监督机构协商,拟出其监管和被监管关系的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五、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管条例》规定的各项监督职责,确保被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负责向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报告其监管工作情况。
六、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要认真履行其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国有资产监管情况,加强对监督机构和被监管企业的检查、指导,对违反《监管条例》的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和负责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附:国有企业基本情况表(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