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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地)县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0 生效日期: 2001-12-2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1]206号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编制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地)县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地)县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机构改革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市(地)县党政机构改革的意见》(桂发[2001]2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1]9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我区市(地)、县(市)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机构改革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务院对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改革我区现行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 
  我区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机构改革必须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政企、政事分开的原则。通过改革,转变职能,理顺关系,强化监管,提高效能,增强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逐步建立运转协调、办事高效、依法监管、执法统一、行为规范、廉洁高效,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药品监督管理新体制,促进我区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二、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由卫生部门承担的药政、药检行政管理职能。 
  2.原医药管理机构承担的除药品行业管理职能外的药品生产流通行政监管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将原医药管理机构负责的药品行业管理职能划归经贸部门承担。 
  2.管理直属企业的职能。 
  三、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地)、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的主要职责确定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领导下属机构开展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品包装的法定标准及企业标准。 
  (三)监督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 
  (四)监督实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五)依法监督辖区内药品流通;监督抽查药品的生产、经营和医疗单位的药品质量;依法查处辖区内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监管中药材市场。 
  (六)依法监督管理辖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 
  (七)依法审批药品零售企业,依法监管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行为。 
  (八)协助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监督检查。 
  (九)协助实施执业药师的资格考试、认定工作;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初审工作。 
  (十)承办上级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机构设置 
  根据我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的客观要求和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组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履行药政、药检和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职能。 
  (一)市(地)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设置。我区市(地)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原则上按照现行行政区域设置。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和南宁地区、柳州地区、贺州地区、百色地区、河池地区等14个市(地)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其内部机构设置限定在4个以内,编制较少的巾(地)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要更精干些。 
  (二)县(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设置。我区县(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原则上按照经济区域综合设置,城市辖区不单独设置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除苍梧县、隆安县、鹿寨县和百色市、河池市、贺州市、东兴市等7个县(市)不单独设置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外,全区其他74个县(市)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详见附表),为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其内部机构设置限定在3个以内,编制较少的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内设机构要更精干些。 
  苍梧县、隆安县、鹿寨县和百色市、河池市、贺州市、东兴市等7个县(市)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分别由梧州市、南宁地区、柳州地区和百色地区、河池地区、贺州地区、防城港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 
  (三)市(地)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的机构级别,与所在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机构级别相同;其内设机构的规格,与当地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规格同级。 
  五、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人员编制 
  核定全区14个市(地)、74个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行政编制1204名,首批先下达行政编制1000名;核定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120名(详见附表)。 
  (二)领导职数 
  1.市(地)药品监督管理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2-3名;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设分局长1名、副分局长1-2名。 
  2.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配备:行政编制3名以下(含3名)的配正职1名;行政编制4名以上(含4名)的配1正1副。 
  六、有关事项 
  (一)关于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管理 
  全区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实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有关机构编制的管理权限上收到自治区。自治区以下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及其技术机构的设置、变更、撤销,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其内设机构的设置、变更、撤销,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内设机构限额内审批,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自治区以下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及其技术机构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由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核定和管理。经核定的编制不得自行扩大或者改变使用范围。有关人员计划的审批权限上收到自治区。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市(地)、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提出的用人要求,到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统一办理编制使用审批手续后,再申报年度增人计划,按规定程序办理录用、调入人员手续。 
  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区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编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上级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编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关于人员选配 
  新组建的市(地)、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人员原则上从原医药管理局(医药公司)在职的机关干部和药政、药检人员中,按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严格考试、考核录用。原从事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并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适合从事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吸收进入新组建的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其他不适合从事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随药品行业管理职能调整到有关部门;原在政企合一的医药公司(医药管理局)工作,没有列入行政或事业编制的人员,这次机构改革,实行政企分开后,继续留在企业性质的医药公司工作。原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由当地负责管理。 
  人员选配要与优化结构,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相结合;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与从严治政,加强机关建设和法制建设相结合。通过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潜能和优势,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主动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对没有吸收进入新组建的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分流安排工作有序实施。 
  七、组织实施 
  市(地)、县(市)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机构改革工作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对市(地)、县(市)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机构改革工作的领导,精心部署,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有组织、有领导、有秩序地推进机构改革,确保机构改革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市(地)、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要注意把机构改革同推进社会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结合起来,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确保社会安定团结。要严格纪律,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人员妥善安排,国有资产不流失,工作正常运转。 
  市(地)县(市)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机构改革工作2001年12月底前完成。 
  附件: 
  1.全区市(地)药品监督管理局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核定表(附表略) 
  2.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核定表(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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