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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乡镇企业若干政策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10 生效日期: 1995-09-1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文号: 黑政发[1995]73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关于发展乡镇企业若干政策的通知》(黑政发[1994]88号文件)下发以来,对进一步改善发展环境,调动广大农民发展乡镇企业的积极性,保证乡镇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保持发展乡镇企业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扶持乡镇企业更快、更好地向前发展,省政府决定继续执行黑政发[1994]88号文件赋予乡镇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并对有关财政、税收和省级乡镇工业小区政策做好修改完善。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执行税务征收、财政返还政策 
  (一)新办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先征后返所得税3年,先征后返营业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1年。免征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经县(市)财政部门批准,可全额征收、减半返还征收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2年。 
  (二)城市企事业单位与乡(镇)村及农民联合办的企业,享受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城市企事业单位向乡镇企业投资所分得的利润先征后返所得税5年。 
  (三)对由于政策调整企业发生亏损、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归还贷款有困难、历史包袱沉重、新办企业资金紧张的,经当地财税部门审批,可给予减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四)乡镇企业用银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项目,从投产之日起,本项目创造利润所缴纳的所得税,税务部门征收后,再由财政部门返还给企业,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五)对乡镇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所得税、企业利润,可继续实行“核定基数,超基数全额留用或按比例分成”,具体实施办法由县(市、区)政府制定。 
  (六)乡镇商业企业批发肉、蛋、禽、水产品和蔬菜,其增值税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 
  二、关于执行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政策 
  (一)乡镇企业新建、扩建、技改的生产性项目,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对乡镇企业不再征收“交通能源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三)对新办从事资源开采的企业,经县(市)财税部门批准,暂缓征收资源税3年。 
  (四)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三、关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一)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年要从乡镇企业新增税收额中拿出48%以上,用于乡镇企业技术改造或新办企业。 
  (二)当年发生的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改造费用,可以摊入成本,如果年度发生额较大,可在以后年度逐年分期摊销。 
  (三)加强对国家减免税款的使用和管理。对国家减免的税款,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应计入“企业资本公积”科目,并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不按规定使用的,同级财税或企业主管部门可视其情节予以纠正或处罚。 
  四、关于省级乡镇工业小区政策 
  (一)凡在省级乡镇工业小区内兴办的企业(不含国家规定必须审批的行业),除“三资”企业立项、审批由省计委、外经贸委委托或授权小区所在县(市、区)计委等有关部门审批,直接报省工商局(哈尔滨、牡丹江市报本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外,其他不再报计委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直接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凡在省级乡镇工业小区兴办的企业,城建部门一律免征城镇建设配套费;电力部门在收取电力增容贴费时,执行规定标准的下限,对增容数额超过100kw以上的企业,可在年内分次收取。 
  (三)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批用地指标时,应优先安排省级乡镇工业小区用地。对当地指标不够而又确实需要的,由县(市、区)报上级主管部门调剂解决。小区占用土地免征5年土地使用费,5年之后按规定范围低限的50%征收。征收的土地使用费50%留给小区所在乡镇用于小区建设。 
  (四)省内外的国营或集体企业在省级乡镇工业小区内与乡村合作兴办的企业,以及个人投资所办的企业,均享受省级乡镇工业小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五、关于抓好政策落实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黑政发[1994]88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保证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加大领导力度和工作推进力度,协调、理顺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消除梗阻;各有关部门要努力为乡镇企业营造更加宽松的发展环境,促进和推动乡镇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要加强对贯彻落实政策的督办和检查,保证政令畅通。 
  (二)各地、各部门要集中一段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利用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发展乡镇企业的各项政策,使每一户乡镇企业和履行政策的有关人员都知道。 
  (三)要建立乡镇企业(含个体、私营企业)纳税及兑现政策的报表制度,及时、准确地反映政策落实情况。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在会计核算上要单独体现乡镇企业纳税情况;建立村及村以上乡镇企业向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报表制度,主要反映企业纳税及政策兑现情况。此项工作由地方政策统一组织,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牵头,财税、工商等部门积极配合,力争在今年年末前实施。 
  (四)省政府黑政发[1994]88号文件和本《通知》所规定的各项政策,适用于乡村集体企业(含集体参股的股份合作企业)以及城市企事业单位与农民联合办的企业。 
  (五)本《通知》规定与黑政发[1994]88号文件有交叉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中的有关政策从1996年起执行。 
 
 
199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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