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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和职工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02 生效日期: 2001-11-02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粤府办[2001]100号
中央、省属驻穗各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行方案的批复》(粤府函〔2001〕270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含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在职和退休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广州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广州市医改方案中规定的缴费率和医疗保障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广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筹集、管理和支付。参加医疗保险的具体时间按广州市实施计划进行。 
  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后,为了保证中央、省属驻穗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障待遇平稳过渡,按照《决定》等有关文件规定,在职和退休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其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三、按照《决定》规定,离休人员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不变。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中央、省属驻穗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其医疗保障维持现行管理办法。中央、省属驻穗企业单位的离休人员,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我省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点办法的通知》 (粤委办[1999]107号)规定,参加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统筹,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四、中央、省属驻穗院校的在校大学生,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继续执行现行的医疗费用包干管理办法,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管理。 
  五、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中央、省属驻穗单位的家属统筹医疗管理办法作相应的调整,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办法,具体业务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管理。 
  六、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单位和职工要积极主动配合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做好参保工作;省和广州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有关衔接工作,确保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工作顺利进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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