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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工资局关于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社员转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后如何计算连续工龄问题的复函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63-08-12 生效日期: 1963-08-12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武汉市总工会: 
  六月十八日“关于如何解释‘集股社员’及其计算连续工龄的请示报告”收悉。现简复如下: 
  我部一九六○年四月七日(60)中劳薪久字第38号“关于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工人、职员、社员转入国营企业或公私合营企业以后是否算作长期工和工龄如何计算等问题的答复”第二点中所说的“集股社员”,系指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中除了小业主以外的所有社员而言。 
  转入或被调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社员,他们原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其转入或者被调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后连续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上述社员中原系独立劳动者、小业主雇佣的职工,由于独立劳动者、小业主的作坊、企业转化为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而转入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当社员的,其连续工龄应从最后一次被独立劳动者、小业主雇佣的时候算起。至于原系独立劳动者的,其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当社员以前的劳动时间不得计算为工龄(包括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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