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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原系独立劳动者、小业主雇佣的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摘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3-08-12 生效日期: 1963-08-12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武汉市总工会: 
  ……原系独立劳动者、小业主雇佣的职工,由于独立劳动者、小业主的作坊、企业转化为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而转入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当社员的,其连续工龄应从最后一次被独立劳动者、小业主雇佣的时候算起。至于原系独立劳动者的,其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当社员以前的劳动时间不得计算为工龄(包括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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