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的补充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0-05-30 生效日期: 2000-05-30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0]35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进一步加强对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管,提高基金运作的透明度,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现决定在《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证监发[1999]11号)附件二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附件三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中补充以下内容: 
  一、基金中报、年报需列示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明细,至少应当包括股票名称、数量、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二、基金中报、年报中需列示报告期内新增及剔除的所有股票明细,至少应当包括股票名称、数量。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00年5月30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