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公司字[2000]21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财会字[1999]35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公司配股工作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公司1997年和1998年度净资产收益率,按当年年度报告公布的数据计算。
二、公司1999年度净资产收益率,原则上按当年年度报告公布的数据计算,但公司应 提供有关备考财务资料,详细说明如果公司1999年度不执行财会字[1999]35号文件,公司1999年末总资产,净资产以及1999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摊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情况。公司所提供的备考财务资料需经注册会计师出具审核意见。
三、公司应在配股申报材料附件中报1999年度报告摘要。
四、公司应在<<配股说明书>>中增加第五部分详细说明公司上市后历年分红派息的 情况。原第五及后面部分顺序后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司申请配股的其它要求仍按有关规定执行。请各派出机构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拟在年内申请配股的公司,并在配股初审中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