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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3-08 生效日期: 1985-03-08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我省从一九八○年起,在全省实行了“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经过三年的实践后,根据经济发展的形势,从一九八三年起,又实行了“总额分成、分级包干”的管理办法。五年的实践证明实行包干的财政体制效果是好的,它调动了各级政府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加强了平衡财政收支的责任心,对实现财政状况逐步好转,保证各项事业持续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研究改进。特别是实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加之部分企业隶属关系变更,原体制中的若干规定需作必要的修改。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形势和国家新的财政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决定从一九八五年起,各地市一律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新的财政管理体制,这个新的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是:在总结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财政的权利和责任,做到责权结合,充分调动各级理财的积极性。新的财政管理体制的各项规定如下: 
  一、财政收入划分 
  (一)省级财政固定收入:省属企业的资源税(潞安矿务局、晋城矿务局的百分之六十)、所得税、调节税;省属钢铁(不含临汾钢铁厂)、煤炭(不含霍县矿务局)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中央企业(不包括军工企业和曲沃卷烟厂)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未实行利改税的省属企业的收入和亏损企业的亏损;粮、油、棉、煤价差补贴和省级的其它收入,以及中央直属电力、有色金属企业百分之三十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银行、保险公司的营业税;省级下放工交企业百分之四十五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和调节税。 
  (二)地、市、县财政固定收入:集体企业所得税,农业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契税,国营企业奖金税,税款滞纳金和其他收入,省级下放工交企业百分之五十五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和调节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划分为地、市、县级财政固定收入,单列项目不计入财政包干收入。 
  尚待开征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将来也列作地、市、县级财政固定收入。 
  (三)省级和地、市、县级财政共享收入:产品税,增值税(不包括除军工以外的中央企业和省下放工交企业以及省直属钢铁、煤炭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不包括银行、保险公司的营业税);地、市、县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资源税;地、市、县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未实行利改税企业的收入和亏损企业的亏损;建筑税和盐税。 
  为了调剂晋东南地区和临汾地区的财政收入,将潞安矿务局、晋城矿务局资源税的百分之四十,临汾钢铁厂、霍县矿务局、曲沃卷烟厂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也列作省级和地、县共享收入。 
  二、财政支出划分 
  (一)省级财政支出:基本建设拔款;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民兵事业费;支援农村支出;省级企业简易建筑费;省级农、林、水、气部门事业费;城镇青年就业经费;工、交、商部门的事业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其它部门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和其它支出。 
  (二)地、市、县级财政支出:县办“五小”企业技改补助;地、市、县级工业、交通、商业部门事业费;农、林、水利事业费;城镇青年就业经费;其它部门事业费;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和其他支出。 
  太原市财政支出中,将基建拨款、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和支援农业支出计入支出包干基数。 
  三、地方收支基数的核算方法 
  各地、市的收入基数,以一九八三年决算收入数字为基数,并按照上述收入划分范围,企业隶属关系的变更,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后税利的转移和县办工业分成纳入预算等情况计算确定。 
  各地、市的支出基数,按照一九八三年原决算中包干项目的支出数和调整县办工业分成及其它需要调整的因素计算确定。 
  四、各地、市划分财政收支范围确定以后,在二、三年内仍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办法,凡支出基数小于地、市、县级财政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之和的地市按比例上解;收入基数低于支出基数的地、市用调整收入项目或由省定额补助的办法平衡。对受补助地区,根据省级财力情况,每年在百分之五以内实行递憎。财政收支包干基数确定以后,一定五年不变,地方多收入可以多支,少收就要少支,自求收支平衡。 
  长治市和晋中地区近两年来由于轻纺企业生产销售形势不稳等原因,影响了财政收入,因此这次核定的收支基数和上解比例实行二、三年后再根据变化情况另作调整。 
  五、在新的财政体制实行过程中,由于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发生改变,影响各级财政收支的,相应地调整分成比例和补助数额或单独进行结算。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引起财政收支变动的,除省有明文规定以外,一般不再调整分成比例和补助数额。 
  六、各地、市对所属县(市、区)的财政管理体制,由各地、市根据本规定精神自行确定。也可选择若干县试行财政递增包干,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前提下,使县的机动财力年年有所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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