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企事业单位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科技协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3-28 生效日期: 1994-03-28
发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布文号: 抚政发[1994]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抚顺市企事业单位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科技协作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抚顺市企事业单位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科技协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与国内外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建立科技协作关系,推动我市产业结构的调整,提高新产品开发能力,加速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振兴区域经济,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正式签订科技协作协议的我市城乡国有、集体、民营企事业单位与国内外大专院校、科研单位。 
  第三条 科技协作的内容包括:科技攻关、成果转让、新产品开发、咨询服务、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等。 
  第四条 科技协作的方式: 
  1、互为基地。企事业单位可作为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开发基地、毕业实习基地;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可作为企事业单位的科研基地、人才培训基地。 
  2、股份合作。企事业单位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可建立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经济实体,企事业单位以其设施、人力、资金等入股,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以其高新技术、科技成果等入股,并按股分红。 
  3、技术合作。企事业单位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可建立长期、稳定的科技协作关系,也可以实行专项技术合作,有条件的还可以互派副职参与管理。 
  4、培训人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可为企事业单位函授、委培专科生、本科生、在职研究生。 
  5、其他协作方式。 
  第五条 科技协作的管理: 
  1、企事业单位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协作,应签订科技协作协议书,并报市科委备案。双方应指定相应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2、科技协作协议书业经正式签订,须到公证处进行公证;科技协作协议书在执行过程中,如任何一方有毁约行为或其他争议,可经有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3、市政府委托市科委负责科技协作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其中涉及人才培训工作,由市教委负责组织实施。 
  4、科技协作双方要建立合作档案,对协议中的所列项目实行档案化管理,市科委负责合作项目的技术追踪服务,市财政局负责效益成果追踪检查。 
  第六条 鼓励政策: 
  1、鼓励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凡应用新材料、生物化学、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改进产品制造工艺,加强生产过程控制,提高产品制造水平和质量,其边际利润率比上年提高20个百分点以上的项目,经市政府委托有关部门审定,按增加边际利润额的一定比例奖励协作双方,其中30%部分奖励有功人员,70%部分奖励有功单位。 
  2、鼓励引进、吸收高新技术成果。凡企业引进、吸收高新技术成果投产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边际利润率在55%以上、销售利润率达25%以上,并实现利润额百万元以上的,经市政府委托有关部门审定,可按该项目实现并上交增值税额10%-25%的不同比例,奖励协作双方,其中,30%部分奖励有功人员,70%部分奖励有功单位。具体规定如下: 
  (1)上交增值税额100-200万元(含200万元)的奖励该数额的10%; 
  (2)上交增值税额200-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奖励该数额的15%; 
  (3)上交增值税额300-400万元(含400万元)的奖励该数额的20%; 
  (4)上交增值税额400万元以上的,奖励该数额的25%。 
  3、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对本市企业提出的技术、经营难题进行投标。投标后使其难题得到解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经市政府委托有关部门审定,可按所取得经济效益的一定比例奖励投标方。 
  4、建立互为基地奖励基金。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与本市企业建立互为基地的协作关系。对互为基地所生产的产品,其技术含量在40%以上、新产品的商品产值和销售收入占全部商品产值和全部销售收入30%以上,并承担固定费用45%以上的,经市政府委托有关部门审定,可建立互为基地奖励基金,以奖励协作双方。该奖励基金由企业财务费用列支。 
  5、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帮助本市企业扭亏增盈。对达到协议规定的各项扭亏增盈目标的,经市政府委托有关部门审定,可按减亏、扭亏或增盈额的一定比例奖励有关单位和人员。 
  6、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以专利、科技成果等技术资产,参与本市企业股份制改造或嫁接式改造的,对其技术资产评估后,可作为企业资产价值的组成部分。其技术资产的收益,比照股份制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办理,由企业所获红利直接奖励有关单位及人员。 
  7、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其科技、管理人员在承担企业全部债权、债务,保证原有人员充分就业,并在不亏损的前提下,购买、承包、租赁本市国有中、小型企业。对购买企业的,可按企业资产时总价格所评估的资产总值的20-50%优惠折让,并可分期分批付款,或以购买后所产生的效益抵项;对承包租赁的,三年内免征所得税,并按实现利润额的20%比例,奖励承包、租赁个人,30%比例奖励承包、租赁人所在单位。 
  8、对来本市进行科技成果转让、难题投标、科技合作,或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其科技人员给予适当的贷款支持。特别是对所产生效益或收益率在30%以上,并使企业资金利税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的项目,市有关部门要给予低息贷款支持。对取得贷款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要用有形或无形资产进行偿债抵押。抵押的形式有:(1)不动产;(2)高新技术成果;(3)以上两项不足部分的折价人才培养。 
  9、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以联合办学、师资培训、委托培养等形式,为本市企事业单位培养技术、管理人才,指导学科水平的提高、升级及新增校、系、专业等。本市将在提供实习基地、资助、奖励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七条 本规定由抚顺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抚顺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