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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自治区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9 生效日期: 2001-03-19
发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府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市工商字[2001]48号

各分(县)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杜绝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发生。现将自治区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新工商广字[2001]4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分(县)局要切实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严格以《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为依据,对未按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和备案的医疗广告格式化内容发布和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要依法予以查处。 
  从3月15日起,卫生主管部门已批准、当地工商局也已备案且广告内容与国家要求相违背的审批文号一律废止,重新备案。 
  各分(县)局务必于3月25日前将清理结果上报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科。 
 
 
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一年三月十九日 
 
 
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局: 
  现将国家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近年来,随着医疗改革的深化,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广告和发布量快速增长,与此同时,违法医疗广告也呈上升趋势。为整治违法医疗广告,规范广告发布秩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厅分别向各地下发文件,对制止违法医疗广告的蔓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近期违法医疗广告又有抬头迹象,各种违反医疗广告发布内容格式化的行为时有发生。有的故意将格式化的栏目名称缩小,将诊疗科目内容放大;有的医疗广告用套黑的形式发布专科门诊广告而忽略医疗机构名称;有的利用药品广告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有的借医疗健康知识问答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或超出批文发布广告。针对上述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管理,现对有关问题进一步重申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工商局、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国家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要求。 
  二、医疗广告必须按格式化内容发布,同时字体、字号必须统一,不得任意变化。 
  三、严禁以药品、医疗器械、义诊形式发布医疗广告。 
  四、严禁以医疗机构内部科室或专科名称的名义发布广告。 
  五、从3月15日起,卫生主管部门已批准、当地工商局也已备案且广告内容与国家要求相违背的审批文号一律废止。 
  各地于3月25日前将清理结果上报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治区卫生厅 
二00一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1]第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从根本上解决医疗广告虚假违法现象突出的问题,依据《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内部科室不得单独以专科门诊等名义发布广告。 
  二、医疗广告必须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中医疗格式化内容发布。未实行格式化的医疗广告,一律停止发布。 
  继续暂停发布性病广告。 
  三、禁止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有关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文章中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详细地址、电话、联系办法等广告宣传内容;在发表有关文章的同时,不得在同一媒体同一时间或版面发布有关该服务及其医疗机构的广告。 
  四、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必须严格审查《医疗广告证明》并按《医疗广告证明》中医疗格式化内容发布。对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医疗广告格式化内容,不得进行任何改动。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的医疗广告。 
  五、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格式化要求,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依法出具医疗广告证明,核定医疗广告格式化内容,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对未按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和备案的医疗广告格式化内容发布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 四十条规定予以处罚;对超出医疗广告格式化内容发布的,依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 十八 条规定予以处罚;其他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依据《广告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广告法》无相应处罚条款的,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一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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