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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17 生效日期: 1999-09-17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发[1999]2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辽宁省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要对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要定期研究并及时解决本地区突出的大气环境问题,切实做到组织、责任、投入三落实。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对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督促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单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并提供必要的政策、资金、技术支持。所有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企业,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积极筹措治理资金,落实治理方案,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治理任务,实现达标排放。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七日 
 
 
辽宁省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方案 
 
  为有效控制全省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全省大气环境综合整治目标 
  (一)2000年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大连市、沈阳市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要分别于1999和2000年底前,按功能区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 
  到2000年底前,其他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主要指标控制目标: 
  1、二氧化硫:丹东、营口、朝阳市年均值要控制在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内;抚顺、铁岭、阜新、辽阳、盘锦、葫芦岛市年均值要控制在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内;鞍山、本溪、锦州市年均值要控制在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三级标准内。 
  2、总悬浮微粒:丹东、营口、盘锦市年均值控制在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内;鞍山、抚顺、锦州、辽阳、阜新、铁岭、朝阳、葫芦岛市年均值控制在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三级标准内;本溪市日均值控制在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三级标准的天数要达到全年的65%以上。 
  3、氮氧化物:各市年均值控制在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内。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到2000年,全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为:二氧化硫102万吨、烟尘90万吨、工业粉尘68万吨。各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控制在省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 
  (三)工作目标 
  到2000年,全省所有的工业污染源实现达标排放;各城市建成区(重点为市内的敏感区域、主要交通干道、城市进出口)及高速公路、102国道、京哈、哈大铁路干线两侧各500米内90%以上的排放源烟尘浓度实现达标排放,烟气黑度不允许超过林格曼一级标准,消灭冒黑烟现象;全省城市集中供热面积要达到18500万平方米,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34%;全省有林面积要达到7300万亩,森林覆盖率要达到33%;全省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要达到4.6平方米,绿化覆盖率达到34%;抚顺市望花区环境空气质量要达到国家三级标准。大石桥市、海城市、岫岩县、凤城市、宽甸县镁砂窑,葫芦岛市连山区钼铁冶炼,辽阳县小轧钢冶炼等严重污染区域的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二、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一)控制煤烟型污染 
  1、实施清洁能源工程 
  各市政府可根据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的实际情况,在人口集中地区和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划定禁止燃煤的区域。在禁止燃煤的区域内所有燃煤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沈阳、大连市市区内禁止燃用含硫份大于0.8%、含灰份大于20%的煤炭;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市市区内禁止燃用含硫份大于1%、含灰份大于25%的煤炭;其他城市市区内禁止燃用含硫份大于1%、含灰份大于30%的煤炭。 
  所有火电、冶金、化工、有色、建材等二氧化硫排污重点行业,不准使用含硫份大于0.6%的煤炭,并要积极采取二氧化硫的减排措施。 
  抚顺、阜新、铁岭市要充分利用煤层气资源,加快开发利用煤层气的工作进程。 
  1999年沈阳、大连、鞍山、抚顺市要在城市中心城区内,禁止居民生活原煤散烧,一律改用清洁燃料。到2000年底全省其他城市中心城区内,禁止居民生活原煤散烧。 对城市市区0.7兆瓦以下的锅炉以及其他各种用途的炉、灶(除平房区居民取暖外)严禁原煤散烧,改用电力、燃油、燃气、固硫率不低于30%的洁净型煤等清洁能源。对用煤单位,实行洁净煤配送。 
  2、实施严重污染区域专项整治工程 
  鞍山、抚顺、丹东、营口、葫芦岛、辽阳市政府,要分别对抚顺望花区,大石桥市、海城市、岫岩县、凤城市、宽甸县的镁砂窑,葫芦岛市连山区钼铁冶炼,辽阳县小轧钢群等严重污染区域实行大气污染专项治理。要认真组织制定治理方案,落实责任制。 
  3、实施消烟除尘工程各级政府要依法对所有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污染源下达限期治理通知,到2000年全部实现达标排放。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单位,依据有关法规从严处罚。 
  蒸发量大于或等于0.7兆瓦的工业锅炉,要淘汰手工投煤方式,采用机械投煤燃烧。对抛煤机炉、振动炉排、沸腾炉、煤粉炉等在除尘技术未解决前,一律不准在城市市区内安装使用;单台容量在1.4兆瓦以上的正转链条炉排锅炉,要逐步推广采用节煤分层燃烧技术;国家已明令淘汰,现正在使用的锅炉和工业窑炉等供热设备, 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淘汰;7兆瓦以上的锅炉必须配备脱硫装置,否则不允许运行;锅炉除尘设备的设计除尘效率在90%以下的除尘器,不允许作为单级除尘装置使用。 
  禁止在城市市区内和近郊区新建燃煤电厂。 
  各市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家关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制定规划,坚决限期淘汰目录中所列小水泥、小玻璃、小火电、小炼油、小轧钢等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4、集中供热工程 
  凡在集中供热区内的分散供暖锅炉一律停止使用,对具备联片采暖条件区域内的所有单位,一律实行联片采暖,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暂无条件实行集中供热的地区,所有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供暖锅炉,2000年底前限期达标。 
  各地要积极推广热电联产、工业余热水应用技术,使用供热管网的新型高效保温材料。推行低温水,大流量,连续供暖的供热方式。 
  新建、改建锅炉房要选用容量大、热效率高的锅炉。大、中城市单台锅炉容量不小于20吨/小时,热效率不小于80%;小城市单台锅炉容量不小于10吨/小时,热效率不小于75%。 
  (二)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 
  1、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车用含铅汽油。坚决取缔、关闭土法炼油等不具备炼制无铅汽油条件的汽油生产厂点,加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 
  2、要在抓好沈阳市、大连市双燃料汽车试点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逐步在全省公共汽车、出租车行业中,积极推广双燃料汽车。 
  3、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的初检、年检和抽查检测工作。对初检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核发车辆牌照;对年检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年检合格证;对抽查检测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暂扣机动车行驶证,责令限期治理,经复测达标后,发还行驶证。 
  拥有在用机动车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车辆的型号、数量、已使用年限、排气污染等情况,并接受所在地环保部门的抽查检测。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机动车必须进行维修治理,达标后方可继续使用。 
  凡在我省境内销售的机动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辆报废标准。1999年10月1日前,要按规定报废所有超过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数的机动车,报废车辆一律集中处理,不得出售、转让。 
  5、各地要统筹规划,大力扶持发展容量大、污染轻的公交车和无轨电车。 
  (三)控制扬尘污染 
  1、加强植树造林,实行城市绿化、美化建设。 
  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造林活动,重点建设“三北”防护林工程和辽宁绿色通道工程等。努力提高造林工作的质量,巩固造林成果。 
  严格执行建设部制定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新建住宅区和旧区改造绿地面积要分别达到30%和25%,杜绝违法占用绿地。 
  加强城市人行步道和街巷路硬覆盖,力争做到“黄土不见天”,减少扬尘量。城市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道路总用地占比率不低于15%。 
  2、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垃圾清运车等各类货运车辆道路遗撒的检查,对造成道路遗撒的单位,要限期清扫,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吊扣驾驶员驾驶证一个月。 
  改进城市道路清扫方式,变干式清扫为湿式清扫。要充分利用洒水车,在保证冬季道路不结冰的前提下,扩大道路喷洒范围。 
  城市市区内禁止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取缔露天烧烤。 
  3、加强对建筑工地的扬尘管理。 
  城市建成区内的所有建筑工地(包括拆迁工地)周边必须设置围档,土堆、料堆要有遮盖或喷洒覆盖剂;施工道路要硬化,要在工地出口处设置清除车轮泥土的设备,确保车辆不带泥土驶出工地;装卸渣土严禁凌空抛散;要指定专人清扫工地路面,要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有搅拌站的,必须采取控制扬尘措施。拆迁工地要随拆随洒水,拆迁后立即进行简易绿化。城市道路建设工地实行封闭式施工,严禁在车行道上堆放施工弃土,要采用洒水、遮盖物或喷洒覆盖剂等措施防治扬尘。城建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建筑、道路施工工地的防尘工作,对未达到环保要求的工地要限期整改;对逾期未达到环保要求的,要依法责令其停工整顿。房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拆迁工地的防尘措施,对逾期未达到环保要求的,要依法责令其停工整顿。 
  4、所有煤场、矿场、料堆、灰堆必须密闭、半密闭堆放或喷洒覆盖剂。锅炉除尘器下灰必须以袋装方式收集和运输。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对煤场、矿场、料堆、灰堆防尘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据有关法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处罚。 
  (四)强化环境监督管理 
  1、各市政府要在2000年6月底前,完成城市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工作。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要按省“一控双达标”责任状所规定的期限,实现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对逾期不能完成治理任务和治理无望的企业,要坚决依法实行停产治理或关闭。 
  2、各市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合理调整工业布局,实行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严格控制城市市区内新污染源的产生。 
  3、二氧化硫控制区内各市政府,要认真组织落实本地二氧化硫污染控制措施,努力完成各阶段二氧化硫总量控制目标。 
  4、要加强煤炭市场的经营管理。各市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销售煤炭的单位发放《煤炭经营许可证》,实行煤炭准销证制度。任何单位不得供应和销售超标煤。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燃用煤质情况,对使用超标煤的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并限期整改。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检查本辖区销售煤的情况,对经销超标煤的单位,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5、要加大对环境监测站的投入力度,努力改善监测装备的条件,增强污染源监测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能力。对重点污染源要分期、分批安装排放大气污染物在线式连续监测计量装置。沈阳、大连市要实行环境空气质量周报制度;鞍山、葫芦岛市要在1999年底前,实行环境空气质量月报制度;其他市要在2000年7月底前,实行环境空气质量月报制度。 
  6、凡使用燃烧设备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所有司炉人员必须经环保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未经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准上岗。 
  7、加强舆论宣传,鼓励公众参与。新闻单位要积极宣传大气污染的政策和法规,及时报道大气环境整治活动的工作情况。对不认真开展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各新闻单位要坚决予以“曝光”。 
  8、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组织二氧化硫、烟尘、粉尘和机动车尾气等污染治理技术的科技攻关,努力推进先进的经济适用型科研成果的转化。 
  9、省环保局要在全省组织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动态申报登记工作,开展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制度试点。各级环境监理部门要加大对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力度,坚持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当即处理解决,坚决纠正各类有法不依的现象。环保部门要不定期地向社会通报大气污染整治工作的情况和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接受公众监督,要设立公众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污染问题要在24小时内出现场,处理率要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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