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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措施控制郑州大气和水环境污染的紧急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10 生效日期: 1999-09-10
发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通[1999]9号

  目前,我市大气污染不断加重,水环境污染还未得到彻底治理,且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严重影响省会居民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对此,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决定动员全市人民,群策群力,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彻底改善我市大气和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务院提出的空气和水环境2000年“双达标”的目标要求,特通告如下: 
  一、控制煤烟型污染 
  1、1999年12月底前,取缔建成区内所有手烧燃煤锅炉和1蒸吨/小时以下(含1蒸吨/小时)机械燃煤锅炉、茶炉和餐饮业的所有燃煤炉灶,大力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柴油等清洁燃料;凡具备使用管道燃气条件的单位,必须改用管道燃气。 
  2、1999年底前取缔建成区内所有露天烧烤。 
  3、集中供热区域内一律停止使用以煤为燃料的锅炉(单台大于或等于10蒸吨/小时可暂时保留);对不能或不愿意参加集中供热的,必须改用清洁燃料。 
  4、集中供热区以外暂不能取缔的1蒸吨/小时以上机械燃煤锅炉,必须使用低硫份低灰份优质煤炭,并保证烟尘达标排放。 
  5、在用电厂锅炉必须安装低氮燃烧器和在线监测仪,保证稳定达标排放。 
  二、治理扬尘污染 
  6、1999年底前,建成区内及城乡结合部所有道路两侧和其它裸露地面,全部实现绿化或硬化“双覆盖”,消灭黄土裸露。 
  7、加快环城生态防护林工程建设,1999年新增林地面积5万亩。 
  8、市区行驶车辆必须保持车辆整洁,运输车辆必须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泄漏、遗洒。 
  9、逐步改变道路人工清扫方式,推广机械化清扫,减少道路扬尘。 
  10、市区建成区内所有施工工地在防治扬尘污染方面达到环保有关标准;市区建成区内一律使用商品混凝土。 
  11、城区内所有料堆、煤堆、灰堆必须密闭堆放或喷洒覆盖剂;严禁乱扔乱倒废弃物。 
  12、认真执行有关规定,禁止焚烧树叶、秸秆。 
  三、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 
  13、1999年7月1日起,全市禁止销售含铅汽油。 
  14、加强对本市机动车制造厂、维修厂出厂车辆的尾气监测管理,不达标的不准出厂;没有机动车排污监测合格证的车辆,不予办理牌照。 
  15、严格按国家标准对机动车尾气进行年检、抽检和路检;超标车辆不得上路行驶,不予年检。 
  16、严格按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辆。报废车辆一律集中回收处理,不得出售、转让。 
  17、1999年11月底前,公交、环卫、邮政、交通部门所属机动车辆必须完成尾气集中检测任务,超标的一律停驶,进行治理。 
  18、1999年10月底前,各出租汽车企业的车辆尾气排放达标率不得低于90% ,达不到要求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19、开展公交车改用清洁燃料试点工作。 
  四、治理工业大气污染 
  20、严格限期治理制度, 2000年底前,全市所有工业大气污染源必须全部达标排放;1999年必须完成80%的目标任务。 
  21、1999年10月30日前取缔和淘汰普通立窑和土(蛋)窑水泥生产线、年产4.4万吨以下的机立窑、直径小于2.4 米的小型回转窑( 特种水泥除外)生产线以及其它国家要求取缔的设备和工艺。 
  五、巩固提高水污染防治达标成果 
  22、加强污水治理设施现场监督管理,对不正常运转造成超标排污的企业,坚决给予关停,并处以罚款;多次超标,给予取缔。 
  23、规范排污口管理,对重点污染源安装废水处理设施监控仪和在线监测仪;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泥处理系统。 
  24、市辖河流出境水断面水质必须达到规定指标要求。 
  六、治理建成区河流污染 
  25、加强金水河日常管理,严禁污水排入,定期注入清水,保持长期稳定达标。 
  26、2000年10月底以前,完成熊耳河综合治理,实现雨污分流。完成东风渠( 市内段) 铺设排污暗管工作,引入清水源。建成5 条污水干管及熊耳河市区段污水截流支管,改造部分雨污合流管。 
  七、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 
  27、2000年10月底以前,王新庄40万吨/日二级城市污水处理厂建成并投入使用, 建设配套厂外输水管道工程35.85KM。 
  八、保护饮用水源地 
  28、西流湖区内村庄的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或间接排入湖中;杜绝一切垃圾倒入湖区;严禁在湖区内游泳、养鱼。湖区内不得新建任何企业和民用建筑,对已建的要严肃查处。保证南大沟污水截流泵站的正常运行。控制污染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任务艰巨。担负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的单位要严格执法,加大查处力度,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从严处罚,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监察部门要加强行政监察,对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上述各项措施的单位,要追究其领导人的责任,保证政令畅通。全市范围内所有单位,特别是国家、军队驻郑部门及省直各有关单位要自觉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主动落实控制大气和水污染的各项措施,为改善省会城市的大气和水环境质量作出贡献。 
  特此通告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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