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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30 生效日期: 1999-08-30
发布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环境保护局制定的《长沙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 
 
 
长沙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方案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到2000年,全国所有工业污染源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直辖市及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的环境空气及地面水环境,按功能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质量标准”。为确保实施国务院规定的环境空气及地面水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达标的目标,进一步改善和提高我市的环境质量,使之完全达到《长沙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及《长沙市市区地面水水体功能区划》中所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对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的总目标 
  2000年12月31日前,我市的环境空气质量按功能区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的相关要求,即大围山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和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一级标准,其他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达到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的相关要求,即湘江南端自黑石铺至傅家洲尾水环境达到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湖泊、水库等养鱼渔场水质达到《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湘江桔子洲西侧天然游泳场和烈士公园的年嘉湖水质达到《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2941-91)中的A类和B类标准,湘江和浏阳河工业用水区水质达到《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中的Ⅳ类标准,湘江其他江段、捞刀河区段和靳江河区段水质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中的相关标准。 
  “ 功能区达标”考核具体指标如下: 
  二、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的主要任务及分工落实 
  从目前我市环境功能区现状情况看,形势比较严峻。环境空气功能区和水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任务十分艰巨。距2000年12月31日达标期限仅16个月,环境空气和水环境污染因素较多,污染负荷较大,污染物排放达标率不高。工矿企业污染、乡镇街道企业污染、第三产业污染和机动车尾气污染是影响我市环境空气功能区和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的主要原因。因此,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重点是全面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有计划、有重点地削减污染物排放量,逐步实行达标排放。按照“重点突出、点面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提出我市环境功能区标工作任务如下: 
  (一)环境空气功能区达标主要任务 
  1、大力开展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减少或基本消除塞车现象,保证道路畅通,降低机动车尾气排放。2000年12月31日以前,拉通解放西路、车站北路、展览馆东路、长沙大道,提高机动车辆的通行能力。此项工作由市公用事业局、交通局具体实施。 
  2、实行交通分流制,减轻市区交通负荷,降低机动车尾气排放和扬尘污染。市区实行交通分流制,过境车辆与市内交通车辆分流,外来车辆一律经二环线和三环线过境;市内货物运输车和公交车(包括小轿车)分流,主要交通干线实行限时通行制;交通繁华地段和部分道路实行单向行驶,黄兴路、蔡锷路、中山路、车站中路、解放西路、城南西路、沿江大道等闹市区道路史允许公交车单向行驶。此项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该局局长为责任人,市公交总公司、交通局配合支持。 
  3、强化机动车的管理和排污检测工作,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 
  (1)所有机动车必须进行年检,对使用年限过长、尾气排放量大、污染严重的老旧车辆必须实行报废。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一律不得营运。此项工作由市公安局、市环保局负责。市公安局负责车辆年检,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尾气检测,各负其责,相互配合。 
  (2)由市公安局配合环保部门进行机动车尾气排放路检工作,每年路检机动车10000辆以上,市公安局负责设置路检点,环保部门负责尾气检测。对排放检测不合格的车辆,责令其治理,复检合格后方可投入营运。 
  (3)对排气污染严重和使用时间过长的中巴车、出租车和公交车辆实行严格的年检和排气检测。2000年12月31日前,淘汰所有中巴车,3000辆夏利车和使用10年以上的公交车辆,补充机动性能好和排气污染较轻的新型车辆。此项工作由市出租车管理办公室牵头,其主任为责任人。市公安局、公交总公司配合实施。 
  4、加大第三产业燃料废气排放的管理力度。1999年12月31日前,市区内所有饮食行业、旅馆、招待所、娱乐行业、小酒楼取消使用原煤,改用石油液化气、煤制气、燃料油或电力。从根本上改变我市燃料废气污染源点多面广、杂乱无序、严重污染环境空气和城市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局面。该项工作已由市人民政府发布行政公告,市环保局牵头,市工商局、卫生局配合实施。上述三个局局长为责任人,相互配合,共同实施。 
  5、城市建成区全部巩固为烟尘控制区,改善市区大气环境质量。从现在起,烟尘控制区,覆盖率要保持100%,市区取消0. 5T/H以下的燃煤小型锅炉和燃煤茶水炉,改用煤制气、石油液化气或电力。从1999年9月1日起不再新建2T/H以下燃煤锅炉,对已建成的锅炉逐步使用固硫型煤、低硫配煤,直至自然淘汰。1T/H或以上炮煤锅炉全部配套使用消烟除尘和脱硫装置,有条件的单位要尽可能使用燃油锅炉,依据《长沙市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和《长沙市跨世纪“蓝天碧水”工程计划》,到2000年,我市二氧化硫排放量必须控制在6·2万吨以内,削减1·8万吨。所有燃煤锅炉废气排放均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91)中的相关一类区标准。该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该局局长为责任人,市劳动局、安全消防总队配合实施,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行政干预。 
  6、2000年12月31日前,市区内所有工矿企业的生产工艺废气的处理率要达到100%,处理设施运行率要达到100%。处理达标率要达到90%,该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局长为责任人,市经委、计委和工商局配合实施。 
  7、严格施工工地的环保管理和渣土管理。所有施工工地和建筑工程严格实行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文明施工现场。采取道路洒水清扫,施工运土车辆覆盖密蔽,上路前清洗。施工现场必须标准化围档作业,所有渣土必须按市渣土办要求运送到指定地点。此项工作由市城管委牵头,主任为责任人。市环保局、规划局、渣土办配合实施。 
  8、加强市区绿化工作,道路两侧栽植乔木,空坪隙地植草种花。保护好现有森林、树木和植被。该项工作由市园林局负责,局长为责任人。 
  (二)水环境功能区达标主要任务 
  1、加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力度,综合治理地面水环境。 
  ( 1)湘江长沙城区段为长沙市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区两岸及上游不准兴建有污水排放的工矿企业。2000年12月31日前,现有工矿企业污水排放都必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中的一级排放标准。该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市计委、经委配合实施。 
  (2)削减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污染负荷,进一步改善饮用水源水质。2000年12月31日前后,建成新开铺城市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能力18万M3,汇水区面积18平方公里。该区域机械加工、电子器材、化工和城市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该项工作由市公用事业局牵头,市建委、排水管理处、环保局配合实施。 
  (3)杜绝湘江长沙段两岸向湘江倾倒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城市生活垃圾的现象。两岸原有固体废弃物在1999年12月31日前必须全部清运,沿岸两侧和所有船筏严禁兴办第三产业。该两项工作由市城管委、市工商局牵头,各主任局长为责任人。市环卫局、环保局、航监处、港务局、河道管理处、公安局配合实施。 
  (4)湘江三叉矶段、浏阳河长沙市区段的工矿业所排放的工业污水要有计划地进行污水处理达标排放。2000年12月31日前,工矿企业的污水排放处理率要达到100%,达标排入率要达到98%。该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市经委、计委配合实施。 
  (5)2000年10月1日前,完成长沙市第一污水处理厂的扩建和改建工程,污水一级处理由原来的6万M3和二级处理由原来的3万M3增加到18万M3,大幅度减小老城区城市生活污水对湘江水体的污染。该项工作由市公用事业局牵头,局长为责任人,市环保局、计委配合实施。 
  2、控制污水排放,提高污水处理达标率。 
  (1)长沙市区污水年排放量达10万吨以上的所有工矿企业,2000年12月31日前,污水排放处理率要达到100%,污水排放达标率要达到100%,有条件的工矿企业尽可能循环使用非工艺直接用水,控制污水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同时安装污水流量计,实行规范化管理。该项工作由市经委牵头,主任为责任人。市经委、计委和各区人民政府配合。 
  (2)四县(市)城关镇污水年排放量达5万吨以上(含5万)的所有工矿企业,2000年12月31日前,污水排放处理率要达到100%,污水排放达标率要达到100%,控制污水排放对相关地面水环境的污染。各县(市)人民政府牵头,县(市)长为责任人,县(市)环保局、工商局、计经委、配合实施。 
  (3)关闭、淘汰或转产一批污染严重的乡镇企业,污水年排放量在5万吨以下的乡镇企业,2000年12月31日前都要对污水进行处理,污水排放达标率要达到50%以上。该项工作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牵头、县(市)长为责任人,县(市)环保局配合实施。 
  (4)浏阳河、捞刀河、沩水河、靳江河的水质要有所改善,污水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量在现有基础上削减20%,确保上述河流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该项工作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相应县(市)环保局配合实施。 
  3、加快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妥善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减少垃圾造成的面源污染。 
  (1)彻底做好我市城市生活垃圾规范化和无害化处理,防止降水流失污染,保护地面水环境。湘江两岸少数企、事业单位和素质较差的居民竟将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倾入江边,严重污染湘江水源,必须采取严厉的管理手段,杜绝此类问题再度发生。该项工作由市城管委负责,其主任为责任人,市环卫局配合实施。 
  (2)加快城市大型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场的建设速度,尽快解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问题。加快乔驿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置场的建设,力争2000年开始使用,2001年6月全面竣工。该项工作由市城管委牵头,其主任为责任人,市环卫局、计委、公用事业局、建委、环保局配合实施。 
  (3)由市环卫局、市公用事业局对我市城区原有的小型垃圾堆放场进行清场、封场和防降水流失的善后工作,同时对城区内各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残余堆放的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进行清理清运,并作好善后工作,彻底消除原有的城市固体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污染。2000年6月底以前完成,两局长为责任人。 
  (4)城市建设过程中的渣土要全部综合利用,不可作垃圾处置,不可占用土地,防止流失。市渣土办、市国土局要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订计划和方案,采取综合调剂手段,充分地综合利用废渣土填基和铺路。从根本上解决渣土问题。市渣土办主任和市国土局局长为责任人。 
  (5)工业废渣必须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置,杜绝作垃圾处置。长沙铬盐厂、长沙化工厂、湘江化工厂等单位的工业固体废弃物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无害化处置。该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具体指导。各厂厂长为责任人。 
  (6)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减轻地表径流对水环境的污染。市环卫局要加大清扫力度,减少地面垃圾,同时加强宣传教育,保持城市环境卫生。该项工作由市环卫局负责,局长为责任人。 
  4、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减轻水土流失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 
  (1)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对闲置一年以上的裸露土地要强制业主采取绿化等水土保持措施解决裸露问题。对生产建设项目要严格实施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即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防止因生产或施工引起的水土流失。到2000年全面控制我市水土流失状况。此项工作由市国土局、林业局牵头,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组织有关单位实施。 
  (2)加强对小煤矿、制砖厂、矽砂、矿场的管理,严格限制开发方式和范围,对出现较为严重的水土流失而又不及时有效治理的小矿场实行强制关闭。对已造成水土流失又已停止开采的矿场要采取行政措施责令作好关闭后的生态恢复工作。此项工作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牵头实施,县(市)长为责任人,市国土局和环保局协助。 
  (3)加强森林保护工作,保护益虫益鸟和珍稀动植物,促进生态环境良性循环。市林业局、县(市)林业局要制订保护工作计划,落到实处,切实保护好大围山、道吾山、岳麓山、黄材地区、黑糜峰等丘陵山地的森林树木和珍稀动植物,宣传教育和发动群众保护益虫益鸟,检举和揭发破坏犯罪行为,对检举揭发者予以重奖,制订管理办法,真正切实保护好我市农村生态环境。该项工作由市林业局牵头,局长为责任人,县(市)林业局和公安局配合实施。 
  5、加强流域协调工作,保证入境水达到要求。该项工作恳请省政府、省人大、省环保局敦促上游城市认真搞好水污染防治工作,以保证入境段面(暮云市)水质达到地面水Ⅱ类标准。 
  三、环境功能区达标的保护措施 
  (一)组织保证 
  1、实现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是政府职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责任和分工认真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承担的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任务,要制订详细可行的工作计划,要确保资金投入和人力投入,做到组织落实,责任到人,措施到位,计划必须按时按要求完成。 
  2、为确保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有组织、有领导、有步骤地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的进度和实施情况,并进行组织和技术指导。由主管城建和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为组长,副组长由计委、经委、建委、城管委、政府督查办、市环保局组成;成员单位有国土局、规划局、公安局、工商局、财政局、公用事业局、林业局、园林局、环卫局、河道管理处、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等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检查、督促环境功能区达标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并向领导小组汇报达标工作进展情况。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亲自抓,总负责,做好本部门的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将作为考核责任单位领导政绩的主要内容之一。 
  (二)技术保证 
  市环保局成立“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技术小组”,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成员包括市环保局污染监督管理科、监测科技科、大自然保护科、市排污监理所、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科研所的有关工程技术人员。 
  (三)法律保证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切实贯彻执行《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排污收费政策,并制订系列的配套性地方法规,严格执法、决不手软。 
  (四)政策保证 
  加快实施各项全市性环境规划。切实执行《长沙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长沙市市区地面水水体功能区划》、《长沙市市区地面水水体功能区管理》、《长沙市跨世纪“蓝天碧水”工程计划》和《长沙市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规划》,规划中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都必须按时完成,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对完成工作任务好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表彰奖励。 
  (五)环境管理保证 
  1、加强对现有污染企业的环境监督管理,确保其污染物的治理和达标排放。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要分期分批下达限期治理任务,确保2000年底以前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染控制计划。对不能按期完成治理工作任务或治理无望的排污单位,要依法予以“关、停、并、政、迁”。对污染严重的、不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的工艺和设备,要依法予以取缔或淘汰。 
  2、严格控制新污染源。一切有污染的新建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和“三同时”的审批制度,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现有污染源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单位不得扩大再生产规模。 
  (六)宣传保证 
  广泛开展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使各级政府和部门充分认识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行动起来,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城市生态环境质量。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全体市民对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统一思想、统一行动,义不容辞,真抓实干,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气氛,保证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监督检查保证 
  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责任单位达标工作的进度和质量进步监督检查,掌握进度和质量,及时协调、解决达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向领导小组汇报达标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中的各项任务。 
  (八)经费保证 
  市政配套工程由市财政拨出专款,预计约5亿元,各部门和单位承担的工作任务要有专项工程和工作费用,预计约1·5亿元,列出计划、专款专用,保证各项工程和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四、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进度安排 
  (一)组织编制“长沙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方案”和“长沙市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列出主要工作任务。 
  (二)向国家环保总局上报市政府颁布的“长沙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长沙市市区地面水水体功能区划”和“长沙市市区地面水水体功能区管理规定”、以及“长沙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方案”。 
  (三)2000年12月31日前,完成“长沙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方案”提出的有关工作任务。 
  (四)2000年底以前,由市人大、市政府与市环保局对达标工作方案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组织考核,各责任部门和单位必须按质如期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五)2000年底编制“长沙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验收报告”,迎接国家的考核和验收。 
  (六)2001年以前,继续完成未达到国家验收要求的部分工作和未完成的相关配套工程。 
  表一: 长沙市环境空气功能区达标考核指标(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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