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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本市市区禁止生产销售和在餐饮行业中禁止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通告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9-07-29 生效日期: 1999-11-01
发布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近年来,我市餐饮行业大量使用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由于不易自然分解,回收和处理十分困难,既污染环境又影响市容市貌。根据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要求,为了保护环境,防止白色污染,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本市市区禁止生产、销售和在餐饮业等行业中禁止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是指用各种发泡塑料制成的一次性盒、碗、杯、碟、盘等餐饮用具及食品包装容器。 
  二、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包装的食品;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酒店、餐厅、饮食摊档、食堂等餐饮业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禁止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三、对违反本通告,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包装的食品,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包装的食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予以没收,并可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委托城建监察机构予以处罚。 
  四、环保、工商、技监、卫生和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证本通告的贯彻实施。 
  五、本通告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本通告施行前,各有关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单位,应当自行处理库存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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