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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开展明确证券市场各方责任教育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26 生效日期: 2001-09-26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发[2001] 120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全国证券监管系统投资者教育工作会议部署,拟于今年下半年到明年春节前后,重点对投资者进行明确证券市场各方责任教育。为此,我会在认真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写出了《证券市场各方责任教育纲要》和实施方案。现将《纲要》和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统一部署,因地制宜地组织宣传教育。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1:《证券市场各方责任教育纲要》实施方案 
 
 
《证券市场各方责任教育纲要》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通过教育,使投资者了解我国《公司》、《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证券市场参与各方的责任,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和责任意识;使市场参与各方在知情情况下相互监督,正确履行权力、义务,提高市场运作的透明度,促进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规范发展。 
  教育重点:按照证券市场运作的流程,具体分为核准发行、市场交易、终止上市三个阶段;依照《证券法》对参与主体的排序,具体分解三个阶段中证券市场参与主体的各自责任,从而形成核准发行阶段各方责任、市场交易阶段各方责任、终止上市阶段各方责任三个重点。 
  具体实施:各派出机构要按照统一部署,依据《纲要》逐条细化内容;推动辖区证券机构、新闻媒体等广泛宣传;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努力促成各方共同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合力;要结合查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有针对性地引导市场各方承担责任;要着重引导投资者了解中国证监会的职责范围;要注意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并及时与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加强沟通。 
  附件2:《证券市场各方责任教育纲要》 
 
 
《证券市场各方责任教育纲要》 
 
  核准发行 
  发行人 
  依据《公司》《证券法》自主选择承销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并向上述机构提供真实、全面、客观的情况。 
  必须保证符合《公司》、《证券法》规定的全部实质性条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公司改制重组及发行上市的有关规定和必须建立符合要求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 
  在发行申请文件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泄密责任。 
  严格遵守在本公司发行申请期间保证不与发审委委员进行直接或者间接接触的承诺。 
  证券发行承销机构 
  必须符合《公司》、《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证券承销商资格的条件及承销行为的规定。 
  依据《公司》、《证券法》和证监会有关规定推荐符合条件的公司上市。 
  对拟发行股票公司进行上市辅导,对推荐发行股票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以及上市后回访及后续服务。 
  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对发行文件的虚假陈述承担相应责任。 
  依法承销经核准发行的证券,并依据发行公司价值和市场状况与发行人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报证监会核准。 
  其它中介机构 
  所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有关人员在未取得相关证券从业资格前,不得从事相关业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负有提供虚假、误导性内容或重大遗漏的法律文件的法律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人员须承担因重大疏漏、严重误导、弄虚作假及其它违反职业道德和证券市场有关法规的行为的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专业人员在从事证券相关业务时出现未勤勉尽责或重大过失、欺诈舞弊以及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交易所与登记清算公司 
  为发行人网上发行提供条件与确保安全 
  对发行证券进行托管,确保发行人证券按法定程序冻结、解冻、过户等。 
  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以及有关资料;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 
  有关政府部门对其出具的有关发行上市所需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作为发起人大股东要承担作为大股东的相应责任。 
  督促所辖地区证券市场各方依法运作。 
  对所辖地区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中遇到的重大问有积极听取建议和题予以协调的义务。 
  (有待明确:当地方政府既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又是证券公司大股东时,如何避免上市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存在的关联行为) 
  发行审核委员会 
  依据法律规章对发行人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对证券经营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出具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对证监会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查。 
  发审委兼职委员和委员身份应对外保密,不得在公开场合公开其委员身份。 
  (有待明确:发审委及其委员在发行审核中的法律责任。) 
  证券监管机构 
  依据《公司》《证券法》制定和完善股票发行核准标准、规则、程序和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并监督有关法规的执行。 
  受理发行申请后,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形式性审核),并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依据发审委意见对发行人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信息公开要求和法定实质条件的予以核准,但不对核准发行的股票的未来收益和投资风险负责。 
  在核准过程中发现涉嫌虚假、欺诈行为应及时核查,并转送地方政府进行处理。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拟发行公司辅导工作的监督、指导 
  (有待明确:在核准中如发现欺诈行为,是我会立案调查,还是仅转送地方政府处理,如何把好关市场准入关。) 
  投资者 
  认真阅读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的公开披露信息,对发行公司股票投资价值作出分析。 
  承担不正确履行股东义务的责任。 
  承担由发行人经营和收益变化而引致的投资风险。 
  对由发行人欺诈发行行为造成的自身损失具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民事赔偿的权利。 
  市场交易 
  证券公司 
  不得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证券业务和其它业务。 
  证券公司进行自营应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有明确迹象表明是银行资金的,证券公司应承担禁止其流入股市的责任。 
  对投资者负有诚信义务,正确执行客户指令,为客户保密。 
  严禁从事诸如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客户融资融券等法律法规禁止性行为。 证券公司及其营业网点应在监管机构核定的营业场所经营证券业务,严禁开设或与他人合作开设非法交易网点进行非法证券交易。 
  严禁未获得证监会批准的其它机构或个人非法经营证券交易或以证券交易为名进行证券诈骗活动。 
  按照规定提取并设立交易风险准备金。 
  应承担违反开户、交易规则的责任。 
  上市公司 
  严格按照《公司》《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格式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投资股市的资金要严格按照证监会有关法人配售的通知中涉及三类企业入市的规定进行投资。 
  当监管部门对本公司进行调查时应积极配合。 
  严格遵守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等法律文件中的承诺,对投资者负责。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它高级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已和他人谋取私利。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它高级人员因不履行职务或违反诚信义务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必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必须符合《公司》《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交易的全部规定。 
  应与关联方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实行“三分开”。 
  对外担保,应严格依照中国证监会《并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行。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不得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不得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在公共场合、媒体从事股评、演说等必须持证上岗。 
  承担由于其未勤勉尽责或重大过失和有意散布虚假信息而误导投资者的法律责任。 
  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应当以行业公认的谨慎、诚实和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受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聘请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不得从投资者处直接或间接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通过手续费分成、客户利润分成方式从证券经营机构及营业部获取咨询业务收入。 
  交易所 
  在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下,为组织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竞价交易提供保障。 
  对在交易所进行的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异常波动情况,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对上市公司及时、准确披露信息进行一线监管。 
  对会员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制止、处罚。 
  对有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东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 
  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安排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按照规定提取并设立风险基金 
  对交易过程中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设立证券帐户和结算帐户,证券托管和过户,派发证券权益。 
  不得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或者出借给他人。 
  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毁坏。 
  对账户设立行为的规范性进行监管 
  行政、司法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以及股份有公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布公告或发布的公告内容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不一致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负责证券犯罪的侦查、预审,对应当予以逮捕的现行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拘留、执行逮捕并进行羁押。 
  检察机关对犯罪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并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在审理证券民事诉讼案应公正、公平。 
  证券监管机构 
  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托管、清算活动。 
  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有信息披露义务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依法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和高级管理人员。 
  依法对内幕交易、操纵股价、市场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 
  不具有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的手段,不负责也不应调控宏观经济和市场行情。 
  投资者 
  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治理。 
  承担违反合法开户、合法交易规则的责任。 
  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故意参与非法证券期货交易的其非法收入予以没收,并视情节依法处理。 
  承担股价波动所导致的投资收益风险。 
  对非法交易活动和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有举报义务。 
  遵守有关上市公司收购条例的规定。 
  对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管人员未履行信息披露或诚信义务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具有索赔的权利。 
  对侵害股东权利的行为,股东有权依法追究公司及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终止上市(目前上市公司监管部正在制定新的终止上市办法,这部分内容将根据新办法及时进行调整) 
  上市公司 
  严格履行刊登《股票终止上市公告》等退市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义务。 
  承担因违法违规经营所造成摘牌的法律责任。 
  因违法违规经营对投资者所造成的损失应依法进行赔偿。 
  公司的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责任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承担欺诈发行上市和而导致退市给对资者造成损失的双重责任。 
  证券公司 
  准许有资格的证券公司,为终止上市的公司提供代办股份转让服务,在代办股份转让服务前,先要进行股份的转托管工作。 
  承担在发行上市过程中未切实履行职责,出现违法违规案件,而导致上市公司摘牌的相关责任。 
  交易所 
  依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退市实施办法制定本交易所的退市实施细则。 
  监督上市公司在ST、PT、摘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监控上市公司在退市过程中的股价波动。 
  提出对上市公司的摘牌意见报证监会批准。 
  证券监管机构 
  依《公司》、《证券法》制定有关上市公司退市的实施办法。 
  监督上市公司履行退市的信息披露的义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公司作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决定。 
  在退市过程中对上市公司、交易所的风险提示进行督促。 
  投资者 
  承担因上市公司摘牌的投资收益风险,承担股份缺乏流动性的风险。 
  要求上市公司在摘牌过程中严格按证监会要求披露信息。 
  追究原上市公司因违法违规摘牌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有权向摘牌公司及其责任人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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