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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部关于逐步改善职工生活和劳动条件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08-04 生效日期: 1980-08-04
发布部门: 粮食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关于做好劳保福利工作,调动和保护广大基层职工大干“四化”的社会主义积极性的问题,我部于一九八0年二月二十九日发了(80)粮层字第7号《关于逐步改善职工生活和劳动条件的通知》,现在,为了便于各地更好地贯彻执行通知精神,提出几点补充意见(见附件),请结合当地情况,拟定具体办法,并征得当地财政、劳动部门同意后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基层单位安全生产和职工劳保福利工作的 
几点补充意见 
 
  为了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和职工劳保福利工作,现对(80)粮层字第7号《关于逐步改善职工生活和劳动条件的通知》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加强领导,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规章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关心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体现。各级粮食部门要把这项工作真正列入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广泛发动群众,切实地把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抓紧、抓好。 
  1.各企业单位要迅速建立安全组织,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责任心强、有经验的专职或兼职安全员,使之有职有权有责。要在安全月大检查的基础上,从领导到班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恢复行之有效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把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到班组和个人。要继续开展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竞赛评比活动,使之经常化、制度化。对发生的事故,特别是伤亡事故,要如实尽速上报,处理事故要坚持做到“三不放过”,即:查不清原因不放过,不吸取教训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对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事故、要区别情节,严肃处理。 
  2.采取切实措施,逐步改善劳动条件。要开展群众性的技术革新活动,尽量采用先进的技术设施,积极解决粉尘危害和笨重的手工操作问题。要抓紧对危险厂房和陈旧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消除事故隐患。对容易引起爆炸、火灾和其他事故的设备,要尽快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今后新建、扩建基层网点都要安装安全生产和消除有害物质的设施,并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机械造形、定型时也要考虑安全问题。改善劳动条件所需要的资金各地应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100号《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中的规定,在固定资产和技术改造资金中按百分之十至二十的比例提取。 
  二、搞好职工防护工作,保护职工身体健康 
  为了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防止粮油污染,各地除贯彻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环境卫生规定及不断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外,还应积极设法解决必要的职工个人防护、卫生用品。对于已列入当地防护、卫生用品发放范围的工种,要保证按规定发放给职工个人;对于尚未明确而实际需要的工种,要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力争列入当地防护、卫生用品发放范围内;一时列入有困难的,应争取在地方机动用布内解决,确实需要用代用品解决的,应本着节约的原则购买,但不得购买高档商品。发给职工个人的防护、卫生用品及集体应配备的备用品,可按下列原则掌握配备。 
  1.凡属社会通用工种,应根据劳动条件,参照当地同工种的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2.经常从事磨损衣服、灰尘大、肮脏作业的人员,可发给工作服、工作帽、口罩、肥皂、毛巾等。 
  3.经常从事露天作业、随车装卸、工作地点不固定的人员,夏季可借给或发给防雨防晒用品,冬季寒冷地区可借给或发给棉大衣、棉帽,严寒地区可借给或发给皮大衣、皮帽、皮棉鞋等。 
  4.接触剧毒、强碱等药物的人员,应配备胶鞋、胶围裙、胶手套。其中毒性特强的要配备防毒衣裤和防毒帽等。 
  5.经常从事成品粮、粮食复制品等直接与间接入口食物的人员可发给卫生服、卫生鞋、卫生帽等。 
  6.基层企业管理人员,经常跟班劳动的,应根据工作需要参照同类人员借给或发给防护或卫生用品,其使用年限,可根据劳动时间长短决定。 
  7.经常需要组织职工轮流或专职值夜班的单位,应购置公用被褥、蚊帐、防雨、防寒等用品。 
  各工种发放防护、卫生用品的标准和使用年限,由各省、市、自治区粮食厅、局会同当地劳动、商业等有关部门商定,其费用开支,属于集体使用的在低值及易耗品或费用中开支,属于职工个人用品,工业单位在企业管理费中开支,商业单位在商品流通费的其他费用中开支。防护、卫生用品的发放和使用,要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原则,坚持做到收旧换新,修旧利废。 
  三、全面规划,统筹资金,积极建设职工宿舍和集体福利设施 
  粮食部门职工宿舍和集体福利设施缺少,是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各地要认真贯彻城市住宅建设会议精神,在调整研究的基础上,做出切实可行的规划,充分发挥部门企业、个人的积极性,采取各种有效途径,力争在较短的时期内使职工住房和集体福利设施有显著改善。要首先解决好三代同堂、大儿大女同住一室、婚后无房和等房结婚等困难问题。今后在新建和扩建基层网点时,必须把职工宿舍、食堂、厕所、幼托、浴池等附属工程,列入基建计划,同时建造。 
  修建职工宿舍和集体福利设施所需要的资金,除基建投资外,从一九八0年起,由省、市、地级粮食部门统一掌握,从设备更新改造基金、企业基金和利润留成中提取一部分,重点用于大、中城市基层单位职工宿舍的建设。提倡企业、个人自筹资金建筑住房,以加速住房的建设。 
  四、关心职工生活,解决实际困难 
  为了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解决其实际困难,对职工福利费,住房、食堂、幼托、卫生等问题可按下列办法解决: 
  1.使用好福利费。对经济收入少,供养人口多,确实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职工,要给予适当的困难补助。但各单位既不能滥发福利费,更不准私分福利费,也不能挤用福利费,造成正当开支的困难。 
  2.经领导同意住在外单位宿舍或租私人房住的职工,其房租高于本单位住房收费标准的,可按当地规定住房标准给予适当的补贴。 
  3.自办食堂有困难的基层单位,可以在就近单位搭伙,搭伙单位所收的管理费可以报销。不能在就近单位搭伙的,应按粮食部(62)粮人劳安字第126号《关于恢复粮食企业单位小伙食补贴制度的通知》给予补贴。 
  4.自办托儿所、幼儿园有困难的基层单位,可由上级部门负责与附近单位联合举办;无条件举办的,职工子女可在就近单位或街道托儿所、幼儿园入托的,应给予适当补贴。 
  5.粮食基层单位工作的特点是:灰尘大、笨重劳动多。因此凡是人数较多,条件允许的基层单位,都应积极建造浴池,无条件建造的,应以工作上需要,每月发给职工洗澡票或洗澡费。 
  以上各项具体补贴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粮食厅、局并征求当地财政、劳动部门的意见后酌情确定。 
  五、注意职工劳逸结合,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各地应科学地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尽量不要让职工过分地延长工作时间。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加点的,应给予适当的补贴。 
  1.因工作需要在节假日必须加班而不能补休的职工,应按国家劳动总局(78)劳薪字第8号和(78)劳薪字第26号通知规定发给加班工资。 
  2.在夏秋粮油征购、入库高潮期间(全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对于工作时间较长、劳动强度大的基层职工,可给予适当的伙食补贴。 
  3.经领导批准,值夜班或工作时间超过二十三点的职工,应按当地规定的标准,发给夜餐补助费。 
  4.职工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参加本职工作以外的装卸搬倒等笨重体力劳动,应给予适当补贴。此项补贴从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中开支。 
  六、搞好农副业生产,改善职工生活 
  凡是有条件的单位应本着自立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充分利用闲散土地进行农副业生产。开展农副业生产所需要的资金,可从福利费中暂垫。所生产的产品,主要用于改善职工生活,办好食堂,降低职工伙食费用。年终结算扣除种子、饲料等投资费用,有余的可做下年生产之用。 
  七、加强管理,统一福利待遇 
  为了便于统一管理,减少矛盾,我们意见,劳保福利待遇暂按下列标准执行: 
  1.省、市、自治区及地区级粮食局的人员暂按行政单位的福利待遇执行。市、县级粮食局人员,可按行政福利待遇执行,也可以按企业劳保福利执行,但在一个单位内不要两种待遇并存。 
  2.各级公司和市属的区级粮食局,不论其工资费用来源如何,其人员暂按企业单位的劳保福利待遇执行。 
  3.职工调动,一律按调入单位的劳保福利待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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