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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04 生效日期: 2000-12-04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新政发[2000]90号
 
伊利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促进卫生机构和医药行业健康发展,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 
  (1)积极推进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由自治区计划、卫生、财政部门组织制定全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并对全区区域卫生规划工作进行指导;各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 
  (2)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卫生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政事分开,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在辖区内对卫生资源实施统一规划,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宏观管理,逐步实现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 
  (3)各级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研究并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多种所有制医疗机构共同发展,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卫生资源优化配置的指导,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确定的卫生资源配置规模和布局要求,采取多种有效措施调整和控制卫生资源的存量和增量。对卫生资源供大于求的地区,不得新建或扩建公立医疗机构,减少过多的床位,调整卫生技术人员结构,引导富余人员向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和医疗服务薄弱的地区流动;对医疗服务量长期不足,难以正常运转的医疗机构,引导其拓展老年护理、康复等服务领域,也可通过兼并、撤销等方式进行调整。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合作、合并,共建医疗服务集团。 
  (5)在对自治区医学专门人才和医学教育现状和需求预测的基础上,由自治区卫生、教育、计划、财政、人事等有关部门,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调整医学教育布局和专业结构。 
  (6)自治区卫生、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各种要素的准入制度。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严格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注册制度;对引进应用医疗新技术和大型医疗设备实行科学论证和审批制度;禁止各种非法行医和虚假医药、医疗器械广告。 
  二、改革医疗机构管理体制,转变运行机制 
  (7)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计划等部门制定全区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具体实施方案,按照《指导意见》以及《关于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对其实行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8)扩大公立医疗机构的运营自主权,实行公立医疗机构的自主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根据任职标准,采取公开竞争、择优聘任为主的多种形式任用医院院长,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在医疗机构内部要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服务标准,规范医疗行为,推行以病人为中心的全程优质服务,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9)按照卫生部、财政部发布的《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对县及县以上公立非营利性医院的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0)在逐步规范对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助办法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把医院的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独立核算、照章纳税。由自治区卫生、药品监管等部门共同在乌鲁木齐、石河子、库尔勒等城市选择有条件的医院进行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的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11)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发布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要求,对县及县以上公立非营利性医院加强财务规章制度建设,严格实行成本核算,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成本。 
  (12)公立医疗机构的后勤服务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独立经济核算。有条件的城市要实行医疗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凡社会能有效提供的后勤保障,都应逐步交由社会去办;也可通过医院联合,组建社会化后勤服务集团。 
  (13)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在满足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的前提下,允许这两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少量的非基本医疗服务。 
  三、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组织,构建新的医疗服务体系 
  (14)大中城市及地、州机关驻地城市要抓紧做好城镇社区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大力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各级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的规划,力争用5年的时间,在自治区大中城市及地、州机关驻地城市基本建立网络健全、功能完善、服务质量优良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要积极推进全科医学教育,逐步建立一支以全科医师为核心的高素质社区卫生服务专业队伍。 
  (15)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和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之间要形成规范的双向转诊制度。要规范对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和技术、工作方式,并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的适宜技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16)按照卫生部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自治区计划(价格主管)、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人事、教育、建设、计划生育等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配套政策。 
  四、积极创造有利于贯彻《指导意见》的政策环境 
  (17)由自治区卫生、人事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深化医疗机构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在医疗机构内部逐步实行全员聘任制,竞争上岗。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定编定岗,公开岗位标准,鼓励员工竞争,实行双向选择,逐级聘用并签订合同。严格执行内部考核制度和患者反馈制度,员工收入要与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劳动贡献等挂钩。在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减人增效,对富余人员实行转岗分流。转岗分流人员的待遇及再就业工作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18)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公共财政和分级财政体制管理的要求,规范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办法。对医疗机构以及其他卫生机构的补助项目主要包括卫生执法监督和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重要的应用性医学科研、基本医疗服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财政对大中型医疗机构以定项补助为主,主要包括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用、重点学科研究、医院发展建设支出和所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等;对基层医疗机构以定额补助为主,主要包括其承担的社区卫生服务、预防保健等项目。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的人员、公务和业务经费的补助,按照标准定额(即采用符合本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的编制内人员补助定额和按服务人口、服务面积、疾病流行状况及机构职责等确定的综合补助定额)及公共卫生事业机构承担工作任务情况核定,从新疆实际出发,在核定的标准定额内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充分保证。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从事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工作所取得的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全部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资金由财政全额退还,用于发展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事业。卫生执法监督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对全区医疗卫生机构补助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计划、卫生部门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发布的《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制定。 
  (19)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取消政府定价;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督检查。全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计划(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发布的《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制定。 
  (20)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执行。 
  五、加大药品生产结构调整力度,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 
  (21)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医药行业发展规划,支持新产品、新剂型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与生产,充分发挥现有生产能力的作用;鼓励利用我区优势资源研制开发中药、民族药新产品;严格药品生产企业准入条件,控制新增加工能力,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不再增加供过于求产品的布点。按照剂型类别,分阶段限期推行《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MP),限期过后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不准生产。 
  (22)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整顿药品流通秩序。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打破地区、行业、部门和所有制界限,以产权、产品、市场网络为纽带,组建规模化和规范化的公司,建立商贸、工贸或科工贸结合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区外大型药品批发企业跨地区兼并地(州、市)、县(市)级批发企业,将地(州、市)、县(市)级批发企业改组为区域性基层配送中心。推动药品零售业的连锁化经营,促进连锁药店、普通超市非处方药柜台及独立药品销售点等多种零售形式的发展。近期暂停审批新设药品批发企业。 
  (23)规范医疗机构购药行为。根据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局发布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价格主管)、经贸、药品监管等部门制定组织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具体办法,并尽快进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按照国家药品监管局、卫生部发布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区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被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自治区药品监管、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招标采购药品的实际价格应报当地计划(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在药品购销活动中,要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络技术,提高效率,降低药品流通费用。 
  六、改革药品管理体制 
  (24)改革药品价格管理。要按照《指导意见》以及国家计委发布的《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要求,调整药品价格管理形式,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和建立药品价格管理的灵敏反映机制,提高药品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加强药品市场价格监督和检查,药品销售实行明码标价,逐步实施由生产企业将零售价格印制在药品外包装上的办法,在药品经销的各环节都必须按照实际价格开具发票。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计划(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25)加强药品执法监督管理。对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依法实行监督,对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分类监管,保证用药安全有效。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监督实施,现有企业要按管理规范限期整改,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换发新证。严格核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完善质量公告制度,改革药品抽验机制,确保进入市场和医院的药品符合质量要求。加大执法力度,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严格处罚程序。整顿保健品市场,查处违规从事药品经营行为。取缔药品集贸市场,加强对进口药材的管理。 
  (26)社区卫生服务组织、门诊部及个体诊所除可经销由自治区卫生、药品监管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用药外,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 
  七、加快卫生监督体制和预防保健体系改革 
  (27)认真贯彻卫生部发布的《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拟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在进行卫生监督体制改革过程中,要注意合理划分卫生监督和卫生技术服务的职责,将分散在不同行政和事业单位中的卫生监督职能相对集中,理顺和完善卫生监督体制,依法行使卫生行政监督职责。 
  (28)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综合性预防保健体系。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研究拟定全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对疾病预防控制和预防保健机构进行精简、合并,合理划分职能,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领域的业务技术指导功能,以及技术咨询和调查处理传染病流行、中毒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能力。 
  八、加强政府对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组织和领导 
  (29)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关系群众身体健康,涉及多方面利益调整,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密切相关,是一项十分重要和复杂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及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原则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领导到位、组织到位、工作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协调机构和工作制度,狠抓落实,认真研究部署和组织实施,分步骤、分阶段、有重点地推进全区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并及时有效地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在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指导下,限期及时制定我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配套具体政策措施,并按照对配套政策上下基本“归口”组织贯彻落实的方法,明确责任,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推进改革工作。要充分利用多种有效形式,有针对性、较系统地开展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宣传教育,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进一步调动广大医药卫生工作者的积极性,使广大医药卫生工作者和人民群众理解改革、参与改革、支持改革,为全面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意见及自治区出台的有关配套具体政策措施,从本地、本部门实际出发,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精心组织落实,力争在二至三年内,在我区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与服务体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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