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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02-20 生效日期: 1980-02-20
发布部门: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
发布文号:
  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 死亡时,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 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 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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