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已提足折旧逾龄在用固定资产是否继续计提折旧和大修理基金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01-14 生效日期: 1992-01-14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市属工业、非工业总公司(局),市财政局第三、四、五分局,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1)财工字第526号《关于已提足折旧逾龄在用固定资产是否继续计提折旧和大修理基金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1年已经财政部门批准,对逾龄在用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企业1992年停止执行。对企业部分技术性能尚好,一时又无先进设备替换的逾龄在用设备,为维护其性能尚需进行一定修理的,1992年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核转市财政局批准后,继续计提大修理基金。 
  附件:财政部《关于已提足折旧逾龄在用固定资产是否继续计提折旧和大修理基金的批复》(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