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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18 生效日期: 2000-10-18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0]70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卫生局: 
  为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药保险制度的建立,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重庆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施意见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竞争和医疗技术进步,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形式及管理权限 
  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对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服务价格。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并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作价原则,制定和调整本辖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负责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制止放开的医疗服务价格出现的牟取暴利和价格欺诈行为。 
  二、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各级各类医疗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提供医疗服务。 
  三、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原则 
  1、依据医疗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政府相关政策确定医疗服务价格。 
  2、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应根据医疗机构和医生的等级,实行分等定价,适当拉开差价,以引导患者选择医疗机构和医生,促进医疗机构和医生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3、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要按照市场准入,成本核算、行政核准的程序和原则确定。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供患者自愿选择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按照补偿成本、适度放宽的原则确定,以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需求。 
  5、社区医疗服务价格要本着有利于推进和普及社区医疗服务的原则确定。 
  四、加强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管 
  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服务价格放开后,医疗服务价格由医疗机构自行制定并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在目前我市医疗市场尚不规范,竞争尚不充分的情况下,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的指导和监管。 
  1、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提供服务并保证相应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 
  2、营利性医疗机构若开展国家规定的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应事先报卫生行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3、由于技术、设备等原因形成的垄断性医疗服务,其服务价格需经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五、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监督和质量监督机制 
  1、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规定与医疗服务项目相对应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规范,促进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医疗技术水平。 
  2、医疗机构要加强价格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增加价格透明度。按照有关规定在提供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主要服务项目名称和价格。对门诊、手术及住院病人均应实行费用一次或一日清单制度。 
  3、医疗机构有义务以多种形式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价格情况的查询服务,病人及病人家属要求出具查询内容的,必须提供,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继续实行医疗费用“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办法 
  为确保我市医疗保障制度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在医疗服务价格的改革中要继续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政策。当前,降低医药费用不合理开支的重点应放在减少不合理用药及降低虚高的药品价格上。今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必须和降低药品费用挂钩,防止出现医疗服务价格提高后药品费用仍降不下来的“两头翘”问题。 
  七、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成本、医用材料、药品价格监督体系,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及成本构成要素的市场监测,为适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提供依据。 
 
 
二○○○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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