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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用血互助金的收取、结算及使用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08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卫生局献血办公室、各医院: 
  根据《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北京市血液调剂费用筹集办法》,我市医疗用血实行用血审批制度,对不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的个人在医疗用血时收取用血互助金。现将用血互助金的收取、结算及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用血互助金”属政府性收费,各区县收取的用血互助金全部上缴市献血办公室,由市献血办公室统一上缴市财政局。 
  二、“用血互助金”的使用由市献血办公室编报计划,报市财政局。用于全市献血事业的发展。 
  用血互助金使用原则: 
  1、40%作为无偿献血者免费用血还血储备基金。 
  2、42%作为市及区县献血工作的宣传、动员组织献血工作、调剂血源、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和个人及无偿献血事业发展。 
  3、8%作为医院开展审批用血工作经费。 
  4、10%作为全市献血工作考核奖励经费。 
  三、献血动员组织经费,经市财政局核准后,按各区、县动员组织献血的任务量,由市献血办公室定期拨付。各区、县献血办公室对所拨经费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四、血液调剂费的使用接受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物价局的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用血互助金的使用范围,挪用、隐瞒、截留、贪污、私分用血互助金的单位将按照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和《北京市血源调剂费用筹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原95年《关于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中用血加价费的使用规定》(京卫献办字(1995)22号)、《关于收取用血加价费工作中有关费用支出的规定的通知》(京卫献办字(1995)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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