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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计经委、财政厅关于完善工交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6-23 生效日期: 1990-06-23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体改委、计经委、财政厅《关于完善工交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执行。 
  国务院多次强调,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政策不变。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搞好企业承包的衔接工作,进一步调动企业和广大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使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在治理整顿中发挥更大作用。 
 
  附: 
 
 
关于完善工交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意见 
 
  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是改革中形成的企业主要经营形式,对于调动企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发展,克服当前困难,有着重要作用。坚持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进一步增强企业的活力,特别是增强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的活力,这是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也是稳定经济大局、实现治理整顿目标的基本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在治理整顿中深化改革强化企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0〕33号文件)规定,对我省完善工交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原则。按照“稳定、充实、调整、改善”的方针,完善工交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原则,应当坚持五条:一是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二是有利于加强国家调控能力,使财政收入的增长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相适应;三是有利于增强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活力和后劲,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四是有利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优化产品结构、行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五是有利于控制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增强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能力。完善的重点是要处理好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之间关系,合理确定承包基数,完善承包指标体系,健全考核办法。 
  二、认真兑现承包合同,维护承包合同的严肃性。凡经过公证或鉴证的承包合同,承包方和发包方都不能随意改变。必须在全面审计认定的基础上,坚决按合同兑现。对因经营管理不善完不成合同时,坚持欠收自补,奖罚对等;对确因能源、原材料提价,而产品价格不能提高等外部因素,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而完不成承包合同的,要实是求是地酌情处理;由于产品价格提高获得较多利润的,要提高生产发展基金的比例,不能用于扩大消费;对承包期内弄虚作假、虚盈实亏的,要如数追回承包期内经营者已享受的全部奖励,并给予经济处罚。 
  三、切实抓紧抓好一、二轮两个承包期的衔接工作。对承包合同到期的企业,在调查摸底、全面审计、分类排队的基础上,可分别实行滚动承包,延长承包期或新的一轮承包。对要进行新一轮承包的企业须掌握以下几点:(一)“八五”规划比较明确的企业,其承包期限与“八五”规划相衔接,新一轮承包在前一轮承包的基础上进行充实、完善,同时抓紧签定承包合同,以稳定企业,稳定人心、稳定生产。(二)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改造任务重、周期长的大中型骨干企业,新一轮承包的期限应与技术改造周期相衔接,并在核定承包基数、企业留利、还贷政策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以增强这些企业的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三)对那些经营预测不稳定的企业,其承包期是否延长或进行新一轮承包,由各市研究确定,但期限一般不宜过长。 
  四、关于合理确定承包基数问题。确定承包基数,要充分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和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精神,本着“大稳定、小调整和为国家多作贡献”的原则,既能保证国家财产收入稳定增长,又能保证企业的发展后劲,使企业经过努力能够完成。在重新核定承包基数时,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根据企业上一期承包实绩,参照全省或本地区同行业平均资金利润或已达到的企业升级标准,以及企业技术改造任务的轻重、预期效益的升降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前期承包基数明显偏低,或技术改造项目已经发挥效益的,应适当调高;对前期承包基数明显偏高的,也应实事求是适当调低;对需要重点扶持发展、技术改造投入多、还贷负担比较重的企业,在核定承包基数、上交利润递增率或分成比例时,应予照顾。但企业之间基数的调整,应在不低于本地区原承包基数和第一轮承包时应上交财政收入基数的前提下进行综合平衡。 
  五、因地制宜规范承包形式。根据规定,结合企业还贷、技改任务和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水平,因地制宜地规范承包办法:(一)对因市场变化较大效益不够稳定的企业,应采取上交利润递增承包、超收分成;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基数分成的办法。(二)对符合本文第三条第二点规定的大中型骨干企业,主要采取“两包一挂”(即一包上交利润,二包技术改造任务,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益效挂钩)的承包形式,上交利润采取基数包干、超收多留或递增包干的办法。(三)对微利、亏损企业,继续实行上交定额包干和亏损补贴递减分成等。承包方案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体现全员参与承包的精神。 
  六、关于企业还贷技术进步问题。凡进行新一轮承包或延长承包期的企业,在国家未作出新规定之前,继续实行税前还贷政策。对列入国家和省的改扩建和技术改造计划的重点企业,按照省政府苏政发〔1989〕111号文件的要求,采取特殊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七、合理控制企业留利使用投向,适当增加生产发展基金比例。企业留利重点保证技术改造和生产发展,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需要。由于企业目前留利水平很不平衡,宜采取不同档次、不同比例,核定企业生产发展基金的比例,纳入承包合同,不得挤占。 
  八、健全指标考核体系,加强考核。承包指标的设置,既要有利于全面考核和衡量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又要简便易行,突出重点。主要指标应包括三类:(一)主要效益指标:实现利润、上交利润、扭亏、计划调拨量、出口创汇等;(二)主要后劲指标:资产增值、新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三)主要管理指标:质量、消耗、设备、安全、全员劳动生产率、资金周转加速率、职工培训及环境保护等。具体落实到企业时,要根据不同企业的特点,提出具体要求。考核兑现合同时,除工效挂钩指标外,上述每一项主要指标未达到承包目标的,要相应扣减一定比例的效益工资(含奖金),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也应扣减一定比例的奖励基金。实行新一轮承包或延长承包期的企业应将按规定计提折旧和技术开发费作为考核指标,列入承包合同。其他指标,一般不应列入承包合同内容。 
  九、完善工效挂钩的办法,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25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试行地区、部门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严格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企业超发效益工资或奖金,必须照章纳税。在收入分配上,既要贯彻“按劳付酬”,又要防止差距过大。挂钩的指标和形式,必须符合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确定不同的分配形式,包括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定额工资、结构工资等。工效挂钩企业要建立工资储备制度,以丰补欠。要加强劳动工资管理的基础工作,严格考工、考核和定额管理。坚决制止以各种名义乱发奖金、补贴和实物。 
  十、关于经营者的选择与奖惩。要按照“多数稳定,个别调整”的原则,确定新一轮承包企业经营者。凡是前期承包任务完成好,经营管理能力强,政治、业务素质好,符合任职条件的经营者,可连聘连任。特殊企业,如大型骨干企业、政策性亏损企业等,可由上级直接委派经营者,少数承包任务完成不好,管理混乱,经营者素质差的,可采取公开招标,民主推荐,择优重新选择经营者。无论通过哪种形式选择经营者,都应充分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和组织人事部门的考察意见。按照奖惩对等的原则,完成承包合同好的,在治理整顿期间,经营者全年的收入(包括各种津贴、单项奖等在内的所有收入),一般控制在不高于本企业职工全年平均收入的一至二倍的范围内,成效特别突出的少数企业,最多不得超过三倍。各地在执行中依据企业的经营实绩、经济效益好坏、管理水平高低和经营者贡献大小,分别确定不同档次进行限额控制。未完成承包合同的要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扣减经营者收入,直到保留本人工资的一半。对经营者和承包班子其他成员的收入分配方案,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做到收入公开。取消对经营者收入实行超基数留成或分成的办法。 
  十一、继续试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逐步完善企业风险机制。其试点对象应主要选择市场竞争激烈、经营预期不稳定、风险比较大的企业。克服和防止“险而不押,押而不险”的福利倾向。风险抵押必须是现金,不得用实物或债券抵押。风险抵押金数额应按责任大小,区别不同档次,经营者交纳的抵押金应高于职工平均抵押金的一至三倍,抵押金只能参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企业完成承包合同时,当年可按银行同期整存整取储蓄利率计算抵押金利息,一次付清,摊入成本。承包期满时,可按银行保值率给予保值补贴。企业完不成承包期规定的指标时,必须按规定进行抵补 
  十二、关于税利分流等试点问题。在坚持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同时,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具备条件的企业或个别县市,在自愿的基础上经过批准进行税利分流试点。在试点未取得成功经验前,不要急于推开。关于股分制、企业放开经营、小企业拍卖等试点问题,凡过去已经批准的,可继续试点,不断总结提高。 
  十三、关于企业内部承包问题。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主要理顺企业和国家分配关系,承包到企业或企业集团。关于企业内部承包问题,由企业自行决定,可以进行指标分解、责任考核,完善企业内部管理,调动全员职工积极性。 
  十四、切实加强宏观调控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所有承包企业都要加强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要依照审计条例规定,建立健全企业、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三级审计、末期的终结审计工作,坚持先审计后兑现制度。各地公证机关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承包合同的管理和监督。财政、税务、物价、劳动、银行、计量、标准等部门要严格监督有关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五、切实加强企业管理,全面提高企业素质。针对目前企业基础管理工作薄弱的情况,要切实全面加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能耗物耗为重点的企业管理,以节约求增产,向管理要效益。认真抓好定员定额,标准、计量、检测等各项基础管理,并逐步推行管理现代化。要把企业改革、管理、升级有机结合起来,全面推动企业素质的提高。 
  十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职工培训。要结合职工群众思想实际,始终一贯地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教育,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艰苦奋斗和遵纪守法的教育。加强全员培训,提高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逐步建立一支“四有”职工队伍,同心同德,克服困难,为稳定企业、稳定经济作出贡献。 
  十七、加强职工民主管理,积极推行“共保合同”。职工是国家的主人,也是企业的主人,要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主人翁作用,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企业在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中,由厂长代表行政、工会代表职工、书记代表党组织,共同围绕目标签订企业内部的“共保合同”,并以契约的形式确定各自的责任,以建立职工与企业责任共负、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企业内部机制。 
  十八、切实加强对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深化企业改革、完善承包、加强管理,既是治理整顿的要求,也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关系到稳定企业、稳定经济的大事,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都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因企业承包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衔接要求高,各地必须本着“总体规化、分类指导、由点到面、稳定实施”的原则,及早准备,精心组织。当前首先要在抓好审计、考核工作的基础上,切实抓好承包期的有关衔接工作。各地要对前期承包企业进行一次全面调查,积极做好后期承包的准备工作。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工作,要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明确分工,过去由哪个部门为主抓的,仍由哪个部门负责,以保持这项工作的连贯性与稳定性。各级有关部门都要主动配合,在分管市长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好这项工作。各地要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完善工交企业承包的具体实施办法。 
  十九、完善承包合同,体现包保配套。合同条款要符合法律规范,在签订新一轮承包合同时,既要有企业承包指标,也要有发包方对外部条件的保证指标。目前全面推开尚有困难,应选择部分单位先行试点。 
  二十、省各部门文件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一律按本意见执行。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新规定办。非工交企业的承包,可参照上述精神,由省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城镇集体企业的承包,继续按省政府苏政发〔1987〕152号文件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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